防治校园欺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8章65条,本次修法不仅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还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如:加强对网络使用、预防信息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方面的教育,推动解决专门学校建设管理等。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镇街应设置至少一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但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负责机构多,但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对此,《条例》修改相关规定,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力。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省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专门增加“预防支持体系”一章,全方位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支持与保障。《条例》加强了城乡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设,增加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等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为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条件。
此外,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避免其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条例》还增加规定,要求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宣传普及预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方面的知识。
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系统推动。《条例》聚焦预防犯罪教育的重点对象,加强相关职责主体预防犯罪教育工作的协作,着力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体系与机制。
除了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外,《条例》还强化家庭预防犯罪教育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条例》还强化学校预防犯罪教育工作,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五个课时的法治讲座。针对校园欺凌等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针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低龄化现象,《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并规定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未成年人专门学校
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
浪子回头金不换。《条例》坚持“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明确“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属于不良行为。同时,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周边治安的管理要求,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与学校的空间距离要求以及营业限制规范,经营场所烟酒销售限制与警示等内容。
同时,《条例》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明确了严重不良行为的九类情况,如: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以及盗窃、吸毒、赌博等。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经申请、评估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条例》重点对专门教育重点进行规范,规定省人民政府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布局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并要求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为明确专门学校招生范围,《条例》明确规定专门学校的学生来源不受户籍限制。
此外,《条例》还推进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健全再犯预防综合支持体系,包括注重司法活动中的教育感化、维护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犯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等。
文|记者侯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