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待“熊孩子”不怕有争议就怕太大意
在现场,一位主张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开玩笑称:有网友“威胁”,要给他派一位不满14周岁的“刺客”,以此警告这位专家的“危险”观点。与会人员听完都笑了,原本严肃的会场一下子变得热闹。
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毫无疑问,争论很大。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要!如今孩子越来越成熟,犯罪手段越来越恶劣。但专家的观点普遍认为,不要!犯罪的孩子受到环境影响太大,换个环境也许就是好孩子,不能把责任推给未成年人来承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读者自有判断。
正如一句话,真理越辩越明。只听一家之言,单一的信息源屏蔽了其他的信息,就像我们看媒体报道的时候,总能见到某某人举出个案,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率之高、之恶劣,就以此论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一降了之,看似很解气,貌似也很有效,实际上很粗暴。道理很简单,如果世界上都能以暴制暴的话,早就天下太平了。
有时候,专家观点看似会不接地气,但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上,我们无需着急“反智”。毕竟,对待未成年人,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有教育问题,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终究要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对待他们。当然,须清醒,教育好这些“熊孩子”,没那么简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为他们的年龄还小。
值得警惕的是,在教育问题上,家长和社会总是喜欢“末端管理”,孩子出问题了,我们才考虑如何给孩子“扳过来”。法律制裁对成人都不一定有效,对于这些孩子来说更有可能是“水土不服”。
让“熊孩子”改邪归正,一方面要根治“心魔”,毕竟有的孩子成长环境不佳,甚至矫正时需要给予其心理辅导;另一方面,还要让这些孩子有一技之长,融入社会才是矫正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能预防他们成为“熊孩子”才更有意义。个体“亡羊补牢”需要付出沉重的人生代价,也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表现。
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部刑法典,其中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经过百年的发展,提高到现在的14岁。这一年龄的从低到高,本身就是人权进步的表现。如果再回头,难道不是一种倒退吗?知史鉴今,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孩子的问题,我们还要多一点耐心,不怕有争议,就怕太大意;不怕很细致,就怕大而化之。当然,我们无需悲观,这样的争议不是坏事,说明社会参与度更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