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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民办教师与公办享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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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正式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文件明确了上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现有学校转设过渡时间以及补偿方案和奖励方案。同时,文件还鼓励各区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相关部门对上海市民办教育基金会予以支持。

­现有民办学校转设时间线明确

­根据《实施意见》,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以下简称“现有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其给予差别化扶持与管理。

­现有学校举办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设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手续。其他学校在2020年12月31日完成。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完成其他相关手续。

­针对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

­根据登记管理办法,民办高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流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逐步推行市场调节价

­上海的这份《实施意见》还对税收及差别化用地政策作出详细规定,市场化收费改革作出了详细规定。

­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价格政策。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对民办教育的收费管理相较其他已公布细则的省份来说,更为开放。《实施意见》称,新设立或者完成过渡手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此外,上海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还包括,鼓励各区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加大财政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力度。

­《实施意见》提出,继续做大做强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同时,市、区两级政府明确政府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另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健全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成本政府补贴制度。

­《实施意见》鼓励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鼓励民办中小学参与集团化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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