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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研究制定托幼机构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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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行为对儿童伤害极大……建议建立从业禁止制度,扼杀其再犯的可能。”“学龄前教育属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政府不能缺位……建议从国家层面立法予以保障。”前天下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虐待儿童的预防与惩治”专题研讨会进行。

­扎针、殴打甚至猥亵,近来,全国各地虐待儿童事件屡见报端,令社会震惊与愤慨的同时,也再度将儿童保护问题拉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针对虐童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能否惩治“虐童”之恶?有无必要增设单独的“虐待儿童罪”?从社会角度,我们还能为防治虐待儿童做点什么?与会专家就此展开深入探讨,认为“虐待儿童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记者同时从会上获悉,本市相关部门正联合研究制定相关托幼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

­本文图片均来自上海市法学会网站

­建议增设单独的“虐待儿童罪”

­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有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应在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有别于“虐待罪”从而加重处罚。会上,就是否需要增设“虐待儿童罪”以惩治“虐童”之恶,与会专家观点不一。

­“我国现有的禁止虐待、性侵儿童的法律法规,都由于欠缺实际可操作的措施而难以有效遏制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金泽刚认为,现有的罪名设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承担起预防、处罚、治理虐待儿童行为的重任,针对虐待儿童行为,对刑法罪名和法条表述的修改也属必然。因此,金泽刚建议刑法修改可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增加虐待儿童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将该罪量刑从最高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措施方面可以附加适用从业禁止规定。“如果用成年人的标准去评价虐童行为,那么,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单独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没有特殊的保护机制,去保护这些没有自我表达和救济能力的孩子,那么他们的安全堪忧。”

­2015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予以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根据统计,截至目前,2年多来全国仅有约11个判例。”姚建龙介绍,其中8起是虐待被看护人员罪,2起虐待被监护人罪,1起是虐待被看护、监护人员罪。

­“是不是说我们的虐待儿童行为就真的只有这么一点点?现有罪名对于虐待儿童的惩治与防范真正能起到多大作用,是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研究的。”姚建龙认为,在我国,立法有关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过分强调定量,即强调以“情节恶劣”等严重后果为前提,这显然已经无法适应防治儿童虐待的需要。我国立法有关儿童虐待行为的规定,也并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特点。“对于虐待儿童行为,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机制上,都应该有单独的评价体系。”姚建龙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建立防治儿童虐待的综合机制。同时,应当将虐待儿童行为规定为法律的高压线。遵循虐待儿童的特殊性,在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降低虐待儿童行为的入刑门槛,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

­也有专家对此持不同观点。闵行区法院副院长朱妙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托幼机构的老师等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被纳入适用对象。“从法律上来说,刑事、民事都有了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对已经比较完备。关键还在于如何将法律落到实处。”朱妙说,比如有了法律规定后,如何与行政规范有效衔接起来,相关的配套监管措施如何完善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单单靠法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朱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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