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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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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那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什么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征:单线垂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 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自秦代(前221~前206)确立监察制度以来,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就初具规模,秦在中央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其长官是 御史大夫。在 御史大夫之下设 御史中丞、 侍御史、监察史等各级监察官员,而以监察史负责地方各郡的监察事务。 汉承秦制,以 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长官,全国最高监察机构亦称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别号“ 宪台”。汉代在 御史大夫之下设有 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体的职务是内掌图书秘籍,外督十三 部刺史,举劾案章,居殿中 察举非法。 御史中丞之下设御史、 侍御史,其具体职责是监察违法、举劾违失、受理中央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 部刺史等。汉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机构的基础上,还先后设立了 丞相司直和 司隶校慰。司直系丞相, 司隶则直属皇帝。汉代在地方设立 监察区, 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各州部均设刺史一名,直接听命于皇帝及皇帝属下的中央御史府。这样,汉代监察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遂告成形。

  到了三国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一个较低落的发展时期之后,进入隋唐,随着皇权的再次强化,发展到了一个鼎盛时期。隋代中央监察机构沿用东汉以来的名称 御史台,首长仍为 御史大夫。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独立体系的建设上最具规模。唐代在中央设 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至唐高宗时改名为 宪台,武后临朝,又改为 肃政台。唐中宗时,又改为左右 御史台。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是,在 御史台之下设立三院,即 台院、 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这是唐代中央监察系统高度完备的重要标志。其中,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构成部分,有 侍御史四人,行权对象主要是中央各级官员,并可以参加审判机构的案件审理。察院与 台院相辅,主要权力是负责巡按和监察地方各级行政官员、 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官员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 十五道 监察区,监察和纠弹地方官吏。

  宋元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方面虽大致沿袭前代,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重大创设和发展。例如,实行台谏之制,即中央监察机构将 御史台与谏院合一,下设 台院、殿院和监院。宋代在地方设置的监察机构较前代更趋复杂,总称为“监司”,主要由中央派转运使、 按察使、 观察使、 通判、走马承受等对地方执行多元交叉的监察。就是由中央 御史台察路级政府,以路线政府察州官,同时将路对州县的监察权一分为四,由转运使等分掌。此外,在州一级设通判一职,专掌州县监察。元代中央的监察机构,废除了唐宋以来的 御史台三院制,设 察院和 殿中司,而以察院为主。元代在地方设置了行 御史台的监察机构,下辖内台、江南行御史台、陕西行御史台,使中央和地方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更为强化。明太祖时废除 御史台,在中央新设 都察院,完成了自宋元以来监察独立体系的一个转变,都察院长官称台长。明代废除宰相制度之后, 六部直属皇帝,在六部各设一都给事中,称“六科给事中”,加强了对六部官员的监督。明代在地方设十三 道监察御史。到了清代,其单线垂直的独立监察体系基本沿用明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征:地位崇高

  在传统 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秦代设立的全国最高监察长官 御史大夫一职,初为副 丞相 、银印青绶,汉初仍然沿用。到了 汉成帝时, 御史大夫上升为宰相,为 三公之一,金印紫绶,史称“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注:《汉书补注》卷83《薛宝传·朱博传》。), 御史大夫名为 三公之一,可是实际地位高于 丞相和 太尉。汉代皇帝在发布诏令时,须经 御史大夫下发 丞相,凡有重大案件处置,往往由御史大夫负责,丞相无权过问。此外,汉代的 监察御史,在监察地方 郡县或诸国时权力极大,六百石的州 部刺史可以毫无顾忌举劾 二千石郡国守相。此外,汉代的 司隶校尉直属皇帝,巡行天下郡国通行无阻。

  到了唐代发展出一个独立的 给谏系统,与 御史台系统相配合。 给谏是指给事中与谏议大夫两项 官制。 给谏属于言官,责在规谏 君主,其监察的对象实为皇帝,向皇帝进言劝谏,此在 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中是罕见的。 唐太宗时名臣 魏征就是一个言官,他对唐太宗的无数次进谏,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皇帝的独断,此种制度以后历代仍有沿用。到了宋代,其地方路一级的监察机构统称监司,实际上已经成为宋代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地位和权力都在地方 行政长官之上。宋代还在河北、河东、陕西、川陕等地陆续设置了权力极重的监察官—— 走马承受公事,由皇帝身边的 三班使臣或内侍充任,直接听命于皇帝,类似于汉代的 司隶校尉,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监察面之广超乎寻常,几乎不受什么限制。明清时期,监察制度中位高权重的特点大为增强,明太祖废 丞相之后,在中央 都察院之外再设六科给事中。明代的六科给事中是独立的监察机构,主要任务是钳制中央六部,凡六部的所有行政之事,都有权进行审查?驳议、纠正。明代地方道一级所设的 监察御史,品阶虽略低于地方长官,然其实际地位却与地方长官一样,知府以下官员谒见,还需行跪拜礼。明代还设有巡按御史,经常奉旨巡行天下,其类似于汉代的 司隶校尉和宋代的走马承受,而且常临时外加总督、巡抚、 提督等高级 官衔,可以不经皇帝诏令而独立行使监察权,在明代的官吏系统中其权力几乎是至高无上的。

  这个特点还反映在古代监察的弹劾制,弹劾是古代监察的一项重要权力,自秦代就已产生,到了魏晋之后,弹劾之权达到“分督百僚,自 皇太子以下,无所不行”(注:《通典》卷24《职官· 御史中丞》。)的地步。唐代时期,御史还可以根据风闻弹劾。所谓风闻,就是御史可以根据道听途说,片言汇报,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仍可提出弹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征:官员选任

  首先是监察活动的法律。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一般称为“宪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依法监察,以法律为准绳。汉代初年就制定了监察六条,如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吏不廉等。以后汉代 十三州 部刺史则以六条监察诸郡官吏与地方豪强,包括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二千石选署不公、苛阿所受,蔽贤宠顽;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贷赂、割损政令等。汉代 十三州 部刺史必须依照法定六条,监察所辖诸郡的官吏,凡涉六条之嫌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此外汉代监察法令还规定, 部刺史一般在每年的八月巡行所辖郡国,部刺史在巡行监察的时候,必须严守诏条的规定,如有违背,其本人即成为受弹劾的对象,可见汉代依法监察之严格。

  隋代监察制度仿汉代旧制,重申依法监察之原则,颁布了巡察诏条六条,亦即隋代的察吏六条,包括了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察官人贪残害政;察豪****滑,侵割下人;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不贡者等,并设置刺吏十四人,从事四十人,定期依照察吏六条巡行全国州县。到了唐代, 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大臣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个 监察区,专以察吏六条巡行监察地方官吏,唐代察吏六条之内容与汉代察吏六条相比已有很大变化,包括察官人善恶;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之均;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察黜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等。此外,古代监察官在执法过程中,皆头戴名为“獬豸”之法冠,取意古代神话中的神羊,以其头顶上的锐利之角专刺不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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