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战国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 监察 职能。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 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在公元前221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 秦始皇统一 中国,建立起 封建专制主义的 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 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 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 郡县,称“ 监御史”,负责 监察郡内各项 工作。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 西汉,中央仍设 御史大夫作为长官, 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 监御史,由 丞相 随时委派“ 丞相史”,分刺诸州。 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 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 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丞相府设 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 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 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 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 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 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 御史大夫更名 大司空,御史府改作 御史台,由 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 御史台称 宪台,仍以 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 御史台名义上转属 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 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 谒者台,同称“ 三台”。东汉 侍御史,掌纠察; 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 监察区,包括1个 司隶(中央 直辖区)和12个州。 司隶设 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 尚书台、 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 三独坐”。 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 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 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 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 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 后魏、北齐的 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 宪台,仍以 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 御史。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 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 御史中丞。晋以后, 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 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 御史台,改长官 御史中丞为 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 检校御史为 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 御史台,由正三品 御史大夫为台长,设 正四品 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 宪台,大夫称 大司宪。 武则天时,改 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 御史台。 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 唐六典》卷十三)。 御史台下设三院:① 台院, 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 殿院, 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 察院, 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 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 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 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 采访处置使、 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 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 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 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 谏官的设置, 秦汉时已有, 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 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 散骑常侍、 谏议大夫、 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 右拾遗隶 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 给事中掌 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 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 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 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 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 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 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 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元
元代中央设 御史台, 御史大夫秩高 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 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 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 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 君主专制 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 御史台改为 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 都察院设 左右都御史、 副都御史和 佥都御史。下设13 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 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 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 六科给事中,稽察 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 道监察御史合称 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清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 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 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 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 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 都察院以 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 六部尚书、通政使、 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 都察院下设15 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 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 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 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 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 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 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