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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禁放烟花爆竹的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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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烟花爆竹,道光甚至取消圆明园火戏,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推荐的清朝禁放烟花爆竹的趣谈,希望各位看官能感兴趣哦。

  清朝禁放烟花爆竹的趣谈:

  其实,说起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古已有之……

  《大清律例》规定

  花爆作坊均要由官府审批方可挂牌

  明代紫禁城内因燃放烟花而发生过多起火灾。永乐十三年(1415年)正月,明成祖朱棣在刚刚建成的午门城楼上观赏大型烟花鳌山(民间烟火的一种,也称鳌山灯、靠山灯),因鳌山搭建过高,距午门过近,燃放时忽来一阵大风,致使午门城楼被引燃,烧死很多人。嘉靖四十年(1561年)11月25日夜,嘉靖皇帝在寝殿的貂皮帐幕中燃放烟花取乐,不料将帐幕引燃,大火蔓延使整座永寿宫都被烧毁。清廷入驻紫禁城后,吸取了前朝的教训,将燃放烟花的场所移至皇城之外,康熙年间又移至西苑(畅春园)。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进士查慎行在其所著的《人海记》中曾记述了他奉旨去畅春园观看烟火的情景:正月十四日傍晚进园,看见方圆五六里的空地上,搭着数百架烟火,燃放时自远至近依次燃烧,“如蛰雷奋地,飞电掣空”,从黄昏一直放到二更时分。

  除了禁止在皇城内燃放烟花外,为了安全,清朝廷对民间制造、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也有严格规定。首先是生产烟花爆竹须得到官府的批准。《大清律例》规定:“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门前置水缸,以灭火之用。”也就是说,制造烟花爆竹的作坊在开业前必须到官府注册,获得批准后要挂牌生产,且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乾隆年间又将制作烟花的“花炮局”迁至城外,以免发生事故,殃及城池。

  对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和地域清廷也曾有所限制。据清代野史记载:“除夕子时,各家皆燃爆竹,以迎新岁,丑时起,爆仗(爆竹)皆禁,不闻声起,以为民安尽。”“王府、仓库、寺院及街市等人之稠密处,皆不得闻爆竹之声,五城兵马司督查之。”据传,每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五城兵马司衙门的主要职责是巡查城内烟花燃放之事,发现违规制作、出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者予以处罚。

  道光年间还曾规定,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的,将受到鞭笞之刑。烧毁自家房屋的笞四十;致火势蔓延,烧坏官民房屋的,笞五十;因火灾致伤人命的杖一百,且坐牢三年。

  光绪年间的一个大年三十,有人在大栅栏门框胡同燃放一挂一千头的长鞭,刚刚点燃,就被巡视至此的南城兵马司官员逮了个正着,立刻被送进大狱,鞭笞之后,又关了五日,才被放出。此外,有一个时期在城内还禁止出售、燃放“大雷子”、“二踢脚”、“炸三响”和“流星赶月”等花炮,皆因威力大,放起来响声震耳,极其危险。

  乾隆年间京城“花炮局”

  全部从内城迁至外城

  早年间,北京人将制作、出售烟花爆竹的商家称为“花炮局”或“花炮作”。明清时北京内城的居民多,每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家家都要燃放烟花,所以“花炮局”的生意异常红火。这些“花炮局”以作坊式的前店后厂居多,平时卖些杂货,而一进腊月就以赶制、出售各种燃放烟花为主。制作花炮是比较危险的,稍有不慎就会出事儿。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西四牌楼东南角的“隆兴号”花炮局为了正月里多卖些钱,从乡下找来十几个人,昼夜赶制花炮。不到腊月二十三小年,赶制出的各种花炮已把屋里屋外堆得满满的。没想到门口放着的火炉子被一个小伙计不小心碰倒了,几个火红的煤球滚到花炮旁,瞬间一声炸响,紧接着就是连环阵般的巨响,屋里屋外的花炮全被引燃。当西城兵马司(清代京城负责治安、火禁及疏理沟渠等事的官衙)的人赶到时,三间门脸房已经炸塌,还炸死炸伤十几人,并殃及了左右十几家商铺。兵马司官员察看完火情后,不敢怠慢,急忙上报都察院(清代兵马司隶属于都察院)。都察院的一位御史亲自到“隆兴号”巡察,他见场面惨烈无比,赶紧将火情禀报朝廷。乾隆皇帝闻听后又气又怒:眼看就要过大年了,本是万民同乐的时候,可京城里却发生如此严重之火情,实为不吉利。于是他传下谕旨:令都察院彻查兵马司衙门对“花炮局”督查不力之官员;令专门制作烟花的“花炮局”全部迁至外城;令“花炮局”限量购买制作花炮所需之硝磺,违者重惩。

  五城兵马司遂将内城专门制作烟花的“花炮局”关张,令其迁到外城,但也有私下里制作烟花的,被发现后受到严厉处罚。

  到了光绪年间,朝廷对烟花爆竹的制作已疏于管理,内城里又出现了制作烟花的“花炮局”。民国时期内城大大小小的“花炮局”有上百家,比较著名有“德聚号”、“五和成”、“永庆号”、“九隆斋”、“顺成号”、“达丰号”等“花炮局”,且多处于人员密集的街巷之中,所以民国时的警察厅也曾下令,所有制作烟花的“花炮局”迁到了外城,且远离前门、宣武门、崇文门外沿街民居密集地段。

  道光十七年正月开始

  圆明园“山高水长”的“火戏”被取消

  “山高水长”是“圆明园四十景”之一,在圆明园东南隅,建于雍正初年(1723年),最初称“引见楼”,是清朝历代皇帝宴请外藩使节及王公大臣观看游艺节目的地方。每年元宵节前后,皇帝要在此举行盛大的“火戏”,也就是放烟火,观灯戏,场面壮观。

  元宵节“火戏”的准备通常从头年的十二月开始,由圆明园“花炮作”和内务府“营造司”负责烟火准备、安装烟火盒架、搭灯棚等。根据《清朝野史大观》和《檐曝杂记》等文献记载,每年元宵节前夕,“山高水长”宽阔的地面上,便耸立起几十个烟火盒架,楼前月台上左右各有一扇面形高达17 米的烟火牌楼,大架高悬,十分壮观。鉴于烟火花炮的施放事关安全,因而每年正月初二由内务府钤用堂印,行文提督衙门拨派官兵,在圆明园花炮库周围看守火烛,赶逐闲人,以防发生意外事故。直到正月二十日差务告竣,方受命撤回。

  上元节当天,随着皇帝驾临,鞭炮声便开始响起。夜幕下垂,皇帝一声令下,顷刻间,花炮声大作,元宵节“火戏”活动进入最高潮——放烟火。众多大小不同、方圆不一、人物鸟兽无所不有的烟火盒子被纷纷点燃,其声如雷霆,火光烛天。须臾之间爆竹连发,犹如飞星奔流,倏上倏下,倒曳有声。一会儿万炮齐鸣,轰雷震天,火绳纷绕,俨如飞电。

  道光十六年(1836年)正月十五,圆明园“山高水长”的元宵节烟火、灯戏活动照例举办,但烟火刚刚燃放了不到半个时辰,便刮起了风,且风力越来越大。只见被炸向高空的烟花四处飘散,不多时便有人高喊:“南面树林子走(失)火了!”树林中蹿起的火苗借着风势越烧越大,火光冲天。有人立即将失火的消息禀报给道光皇帝,并告知已有护军前去灭火。接着又有人禀报,说一处彩牌楼被飞溅的烟火引燃。道光皇帝命人继续全力灭火。经过大家共同努力,两处走火很快得到控制。树林着火原因是烟花四散未燃尽而引燃,大火烧毁了一些树木和一座临时搭建的牌楼,未有人员伤亡。道光皇帝见风势不减,随即传旨:烟火、灯戏即刻停止,且小心看管未燃放之烟火花爆,不得有误!

  转眼到了当年的十一月,总管内务府大臣向道光皇帝上奏来年元宵节照例举办烟火、灯戏之事。道光皇帝朱批道:“军机大臣面奉谕执着传知总管内务府大臣等,自十七年(1837年)正月为始,山高水长烟火花爆,嗣后毋庸预备,钦此。”由此可见,为了圆明园的安全,特别是避免火灾的发生,道光皇帝决定自十七年(1837年)正月开始,取消了元宵节照例举办的烟火、灯戏活动,并令内务府不再购置烟火花炮。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五月又裁撤了圆明园的“花炮作”

  《大清律例》简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废止!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含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于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由于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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