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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铨选制度有什么特点

时间: 耀聪2 元朝

  科举取士是历朝统治者选拔人才的重要方法,元朝的科举用人体制称作铨选制度。那么元朝的铨选制度有什么特点?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帮助到大家。

  元朝铨选制度的特点

  由上所述,在从官僚候补者队伍中选用入流品职官方面,元朝铨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不同于前朝的特点:

  (1)高级职位中有相当部分被由怯薛出职的世勋子孙所占据;(2)中、下级官员中的绝大部分,乃至少数高级官员,多由吏员出职,甚至由官复吏,再出职升任品级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没有设科取士,后来虽然实行科举,对整个官僚构成的影响,也远不能与唐宋诸朝相比较。此外,元朝铨选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优待蒙古、色目人。一般汉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进入高级官僚的行列;大多数挤进仕途的汉人、南人,也只能淹于常调,在中、下级官吏的职位上耗却一生。

  除了从所谓“自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学官)以及无品级吏员中选补入流品职官外,铨选制度的另一个内容涉及到在职官员的流转升迁体制。在这方面,元制的特点,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转速度比随朝官员缓慢得多。这对于担任此类职官的汉、南人的政治前程,当然是很不利的。

  下文先叙述元代承担铨选职能的运作系统,而后再分别介绍选补入流品职官以及在职官员流转升迁的各种规定。

  元代铨选的运作系统

  主管铨选的组织系统

  据《元典章》卷七“内外诸官员数”条,元代职官员数总共有26690名。其中入流品职官22490名,内随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级但不入流杂职官4208人,包括儒、医、蒙古学、阴阳诸学教授,以及其他不系常调的杂职官员(如仓官、税务官、匠官等等)。官员品级设为九品,每品又分为正、从二等。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称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则以皇帝亲赐命诰委任,称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选自特旨,故委任时多有诰词。

  在理论上,凡入流品职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进入正三品以后,则只能于本等流转,非奉皇帝特旨,无缘再进一步升迁。相当于正、从三品的职务如六部尚书、诸道廉访使、都转运使、路总管、蒙古军或汉军万户、元帅等,都分布在直接秉承最高决策集团意志实施军国大政的最关键环节上。因此虽然正、从三品仍属于可以“依例”升迁的品秩范围,但三品职官的委授,已不属“有司所与夺”,而必须“由中书取进止”,呈请皇帝决断。至于二品以上职官入选,则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圣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儿边部世胄月鲁帖木儿,使其接替哈散为丞相。为此他曾对一名亲信谈及自己的打算说:“哈散且老,恐不能久总机务。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鲁帖木儿识量明远。二、三年间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许有壬追记自己在顺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书省参知政事(从二品)迁中书左丞(正二品)时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龙舟幸护圣寺。中书右丞臣帖穆尔达实、参知政事臣阿鲁、臣有壬扈行。乐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参知进右丞、臣有壬进左丞。恳辞不允,惶汗就列。”除三品以上职官外,皇帝当然也可以通过颁发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职,时人称为“别里哥选”(蒙语belge译言符验),以区别于常选。宫廷近侍经常利用别里哥选的形式矫旨除授,以营私利。

  三品以下职官的迁调事宜,按定制当由中书省或吏部拟注。许有壬记载省部治铨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铨政而总于中书。从七品以下迄从九品听部拟注。正七品上则中书自除,然核其功过、复其秩禄、定其黜陟,必具干部而后登于省。汇貤为籍,宰相具坐,始共论。岁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时。部则月为一铨。御史审可,乃合其僚而拟注焉。誊上中书,执政一、二人暨参议、左司复听都堂。地之远迩、秩之高下、用之从违,按其籍而校听之。少戾则驳,使后拟其皆合也。执政于手牍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后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牍则归于私家。此铨除故常大较也。”三品以下职官的拟注权力虽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权。对省部所奏选目,一般情况下多为“奏可而后出命焉”,不过也时而发生被皇帝否决再议的事情,有时候甚至于“中书奏迁,不惬上意者去其大半”。

  对闽广、川蜀、云南等边远区域内官员的铨注,因为地理遥远,所以经常由朝廷遣特使会同行省在当地拟注。据《元史·选举志》谓,“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也有的元人声称是每年一次:“故岁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选部注授焉。省之远者曰湖广、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远莫如云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拟,奏而后出命,视他省为最重。”

  省部拟注的职官,主要是外任民职官员和一部分随朝官属。随朝衙门中的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宪”,得自行拟注所属官员,以名闻朝廷,而后受其职。管理宫廷或诸王私人事务的机构如 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选举志二》),这些机构经常滥用得自除官闻奏的特权。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达一千零五员之多。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的达鲁花赤等官,也许由本投下自举其人,并在本投下分拨到州郡内互相迁调。元朝军官一般都是世袭的。军职官员的承袭、迁调等事,由枢密院执掌。

  元代有品级的 流外杂职官种类很多。他们一般只能在同类杂职官内迁调。也有很多入流品 职官借注流外杂职的,这些人任满之后,仍能回到流官系统“通理迁叙”。流外杂职也受宣敕。有些虽由各 行省选拟,仍需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资品杂职官的迁叙,总的说来也归吏部、中书省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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