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俸禄制度是怎样的
古代皇朝政府按规定给予各级官吏的报酬。主要形式有土地、实物、钱币等。中国古代俸禄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商周时期因官职同爵位相一致,并且世代相袭,俸禄实际上是封地内的经济收入(不包括上缴给政府的部分)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元朝的俸禄制度是怎样的?
元朝的俸禄制度简介
元代的俸禄制度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其重要特点是: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租入。
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蒙古国时期
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来源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
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傣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备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
延伸阅读
春秋末年,世卿世禄制度逐渐瓦解,各诸侯国王为争霸图强,纷纷选拔任用贤能之士,以雇佣方法据其职务高低,给予不等的实物 ,如以粟做为俸禄,从而达到招贤强国的目的。战国时期,实物俸禄在各国得以普遍推广,计量单位由斗改石。汉代,俸禄制度开始正规化。朝廷按官吏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俸禄。
东汉初年,又规定凡官吏俸禄,钱币与实物各半。至南朝梁时,官吏级别实行九品制,俸禄亦依此而推。北齐官吏级别亦行九品制,但俸禄不以粟计,而以帛计。隋代俸禄又以粟计,一年分春、秋两次发给官吏。其级别也更正规,如一品为九百石,自一品至正四品之间各级相差一百石。唐继隋制,然亦有小异:京外官吏俸禄比京官次等;于主要俸禄之外 ,据官吏品级给予俸食,用于雇佣警卫及庶仆人员,即统称之“俸料钱”。唐中期至清末,俸禄以货币为主。俸料钱在官吏的全部俸禄中所占比重已超过一半之多。同时,因货币在税收结构中成分增加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之俸禄制度已由实物完全向货币化发展、转化。开元二十四年( 736 )唐玄宗正式改革俸禄制度,统一了俸禄的等级与形式。唐代以后,虽然有时仍然将实物乃至土地作为俸禄,但实行的基本是以货币为主要形式的俸禄制度。
俸禄制度要求官吏在享受俸禄的同时履行一定的职责 。若官吏违反朝廷有关法令,或有渎职行为,其俸禄便要相应扣除。早在汉代就已对官吏实行罚俸制度。唐代规定,凡文武官员在朝堂上不守礼仪,罚一月俸;举凡推荐人才不当 ,处理公文稽迟,科举考试泄题,无故超假等失职行为,皆处罚俸。至清代,罚俸制度更加严密,如官员在官署酗酒、赌博、推诿等,均要受罚俸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