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赋役是怎样的
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元代的赋役是怎样的?
元代的赋役
关于元朝的田赋,《元史·食货志一》说:“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这段话虽然并不确切,但至少说明了南北田赋制度的差异。中原田赋的征收大概始于耶律楚材辅政以后。在这之前蒙古帝国根本没有赋税之制。元朝行于江南的田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宋代的两税制。元朝人民还有一项很沉重的财政负担,即科差,是徭役向赋税转化的一种形式。
元朝的赋税制度南北相异,北方主要是税粮、科差,南方征夏、秋两税。窝阔台八年丙申(1236),更定赋税制度,史称丙申税制,基本上确立了元代在华北地区的赋税体系。忽必烈即位后,对赋役数额有所调整,并在申明旧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会计之法,使之更趋完善。正税主要是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丁税和地税两项。地税白地每亩三升、水地每亩五升。以后又一律改为亩输三升;丁税每丁二石。
各色户计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定输纳丁税、地税之中的一种。官吏、商贾纳丁税。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验地交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内者免税,逾此数者纳地税。一般民户大多数交纳丁税,中叶以后,在两淮、河南等地区,也有改征地税的。由于土地买卖、富户漏税等各种原因,在征收税粮时往往出现混乱和纠纷,经常有一户并纳两种税的情况发生。科差内容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丝料户一斤六两四钱。系官民户所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分拨给诸王、贵戚、勋臣的民户所纳丝料中,有一部分经过政府转交给封主,其数额以每五户二斤为率,所以这一部分民户称为“系官五户丝户”。
包银每十户额当钞四十两,此外还要按缴纳包银的数额,每四两增纳一两,以给诸路官吏俸禄,即俸钞。各色户计,按编入户籍的先后、丁力多少、家业贫富等具体情况,缴纳税粮、科差的标准都有所不同。
灭宋以后,元政府没有把在北方实行的税粮、科差制度向南方推行,基本上承袭南宋旧例,继续征收夏、秋两税。两税之中,以秋税为主,所征为粮食,也有一部分折钞征收,江南秋税的税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差别较大。夏税一般以秋税征粮额为基数,按一定的比率折输实物或钞币。江东、浙西自世祖年间就开始起征夏税,浙东、福建、湖广等地区自元贞二年(1296)起征。江南也有科差,即户钞(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和包银,江南征收包银的范围很小,时间也很短。
盐税收入,占全国钞币岁入的一半以上。盐的生产由国家垄断。政府将工本钱发给灶户,所生产的盐全部由国家支配。盐场附近一般划为“食盐区”,由政府置局,按户计口发卖食盐。其余大部分地区为“行盐区”,由盐商向政府纳课换取盐引,到盐场支盐,再运到规定的行盐地区贩卖。岁课的对象是山林川泽的特产,如金、银、珠、铜、玉、铁、硝、碱、竹木之类。或设总管府、提举司等机构经理,分拨一部分民户从事采伐加工,或由民间自行开采生产,政府以抽分等形式收取税金。两种来源的收入都属于岁课收入。
杂课中还包括茶课、酒醋课、“额外课”等。商税也是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杂泛差役,主要包括政府为兴役造作、治河、运输等需要而征发的车牛人夫,以及里正、主首(农村基层行政设施的职事人员)、隅正、坊正(城镇基层行政设施的职事人员),仓官、库子(为官府保管财物的职事人员)等职役。
元代前期,民户以外的其他户计一般都不承担杂泛差役,按元政府规定,分配差役时,应根据当役户的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成宗大德年间改革役法,此后关于诸色户计的当役规定,不时变更,当役面有所扩大。元代的杂泛差役,是劳动人民十分沉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