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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军事制度是怎样的

时间: 耀聪2 元朝

  元朝 (1271年-1368年)全称大元或大蒙古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也是第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的全国性王朝。元朝由元世祖]忽必烈于1271年所建,国号大元,同年定都大都(今北京市),1276年灭南宋,1279年统一全中国。下面一起看下元朝的军事制度是怎样的?

  元朝的军队分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金朝降军和蒙古政权、元政府在北签发的军队)、新附军(收编南宋的军队)。兵役制度是,在蒙古草原从事游牧的蒙古人,保留成吉思汗创立的兵民合一的千户制,平时屯聚牧养,战时出军。在汉地和江南则从军户中签发丁男应役。

  蒙哥初年,军户制度已基本确立。宪宗二年(公元1252年)登记户口时,已明确区分民户和军户。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以及进入内地的大多数蒙古人户,皆登记为军户,以后又陆续有一些汉族和其他各民族人户被签入军户。签发汉军时,一般取中户。凡户出一人者,称为独军户;合二、三户出一人,则出丁男户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共同资肋出军者所需鞍马、器仗等物。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规定军户和站户(在驿站服役人户)减半纳地税,豁免杂泛差役,后来改为免税粮4顷,称“赡军地”。军户应役由奥鲁办理。蒙古人出征时,其家口、辎重屯于驻地,称为奥鲁。《蒙古秘史》译为“老小营”、“老营”。元朝发展为完善的奥鲁制度。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军户,由隶属其所在地区千户、万户的奥鲁管理。管理汉军军户的奥鲁由管民官兼领。对新附军军户未设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一是从军户中签发丁男应役,对“死亡患难,有所存恤”;二是为起发当役者置备鞍马、器仗、盘缠等。

  元朝的防卫分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宿卫军由怯薛军和侍卫亲军构成,其任务是怯薛军保留了成吉思汗始创的四怯薛轮番入侍的制度,常额在万人以上;侍卫亲军用于保卫京畿。至元末先后增置30余卫,卫设都指挥史或率史,隶属于枢密院。镇戍军的布局由蒙古军和探马赤军戍守靠近京畿的要地,华北、陕西、四川的蒙古军、探马赤军由各地的都万户府(都元帅府)统领,隶属于枢密院。南方以蒙古军、汉军、新附军共同驻守,防御重点是临江沿淮地区,隶属于各行省。镇戍诸军,有警时由行枢密院统领,平时日常事务归行省,但调遣更防等重要军务则归属枢密院决定。

  元朝等级制度

  等级制度

  在封建制度里,贵族处于最高统治地位,当蒙古人侵占其他国家建立政权后,就出现了包括蒙古贵族在内的多个民族贵族并立的情况,这产生了帝国该由谁统治的问题。元帝国为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权,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全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这一政策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而元帝国在民族文化上则采用相对宽松的多元化政策,即尊重国内各个民族的文化和宗教,并鼓励国内各个民族进行文化交流和融合。元帝国还包容和接纳欧洲文化,甚至能准须欧洲人在帝国做官,通婚等。欧洲著名历险家马可.波罗曾是元帝国的重要官员。

  蒙古人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指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

  早在大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将当地汉人驱赶后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大牧场。但成吉思汗的谋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收为由反对这个计划,该提案没有实施。

  元帝国存在等级歧视制度。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将臣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大元有把国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比如曾规定汉人不许结社、集会、集体拜神,禁止汉人私藏兵器(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蒙古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而蒙古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

  成吉思汗曾规定,杀蒙古人的偿命,杀色目人的罚黄金四十巴里失(一巴里失大概折合二两银币),而杀死一个汉人,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就可以了。遇到征伐战争,差别待遇较平时更甚。像1286年,为了进攻安南,征用全国马匹,色目人三匹马中只征两匹;而汉人的马,无论多少,全部征收。以后不断征马,每次如此,汉人的马就成为珍品。蒙古政府有严厉规定:禁止汉人打猎,禁止汉人学习拳击武术,禁止汉人持有兵器,禁止汉人集会拜神,禁止汉人赶集赶场作买卖,禁止汉人夜间走路。“甲主”以上的地方政府首长,全由蒙古人担任。当蒙古人不够分配,或中亚人贿赂够多时,则由中亚人担任。蒙古官员大多数是世袭的,每一个蒙古首长,如州长、,他所管辖的一州或一县,就是他的封建采邑,汉人则是他的农奴,他们对汉人没有政治责任,更没有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对于许多豪强是不适用的。虽然法令禁止汉人持有兵器,但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待遇和蒙古贵族相差无几。相反许多蒙古贫民生活却很困苦,到了元朝中叶,常有大批蒙古贫民在大都、通州等地被贩卖,色目人也有不少沦为奴仆的。实际还是地主阶级政权。

  蒙古大汗可以随时把汉人视如生命的农田,连同农田上的汉人,像奴隶一样赏赐给皇亲国戚——亲王 公主或功臣之类。南宋灭亡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五十万个农奴。汉人忽然间失去他祖宗传留下来的农田,而自己也忽然间从自由农民沦为农奴,没有地方可以申诉。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农田,他们经常突然间把汉人从肥沃的农田上逐走,任凭农田荒芜,生出野草,以便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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