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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大元通制》

时间: 耀聪2 元朝

  封建社会的人治也是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统治次序,而弥补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仁慈。所以封建社会人治和法治是互补的关系。那么接下来我们去看下元朝的《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继承了其父元仁宗的以儒治国政策,加强中央集权和官僚体制,并于至治三年(1323)下令编成并颁布元朝正式法典。《大元通制》是在前边一些法典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如元世祖时期编纂的《至元新格》和元仁宗时期的《风宪宏纲》都是《大元通制》的参考对象。

  《大元通制》总共是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分成了三纲一目。三纲是诏制、条格和断例,一目是别类。在纲目下边又分出了很多的细目,这和唐宋时期的内容基本相似,具体的内容也继承了唐宋法律的思想。但在体制上没有唐宋法律那样统一的编纂形式,所以《大元通制》严格来说还不是一部法典,只是一部具有法典特性的法律集成。其中的“断例”相当与唐宋律中的“律”,“条格”则相当于“令”、“格”、“式”,“诏制”相当于“编敕”。

  相关人物:

  元仁宗,中文名字孛儿只斤 爱育黎拔力八达;圣文钦孝皇帝(1311-1320),名爱育黎拔力八达(1285-1320),元武宗弟,元朝第九代皇帝,蒙古语称普颜笃皇帝。早年从太常少卿李孟学习儒家典籍。仁宗自幼熟读儒籍,倾心释典。曾下令将《贞观政要》和《资治通鉴》等书摘译为蒙文,令蒙古、色目人诵习。仁宗是一位较有作为之君。后毁约将武宗之子和世㻋徙居云南,立自己儿子硕德八剌为皇太子(元英宗),打破叔侄相传的誓约。在位九年(1311年-1320年),庙号仁宗。

  元英宗(1303~1323)中国元代第五位皇帝。元仁宗长子,名硕迪八拉。谥号睿圣文孝皇帝。幼受儒家教育,通汉族封建文化。延祐三年(1316)立为皇太子,七年即帝位。在位三年(1320年-1323年),时仁宗母答己太后任过去被仁宗罢黜的权臣铁木迭儿为右丞相,相互勾结,排除异己,权倾朝野。元英宗为巩固自己的地位,立太祖功臣木华黎后裔拜住为左丞相,极力抑制答己、铁木迭儿一党的势力。至治二年(1322)八、九月,铁木迭儿、答己相继去世。

  十月,立拜住为右丞相,表示要励精求治、一新机务。此后数月,曾采取了一些改革性的措施:广泛起用汉族地主官员和儒士,如张珪、吴元珪、王约、吴澄等;发布《振举台纲制》,要求推举贤能,选拔人才;罢徽政院及冗官冗职,精简机构,节制财用,行助役法并减轻徭役;颁行《大元通制》,以加强法制,推行汉法;清除铁木迭儿余党,查处他们的贪赃枉法事件。这些措施遭到一部分保守的蒙古贵族反对。三年八月初,尚存的铁木迭儿余党、御史大夫铁失阴谋发动政变,密遣心腹去漠北,当月五日,元英宗、拜住由上都启程返京,途中宿营于上都西南20里南坡店,被铁失等刺杀,史称南坡之变。也孙铁木儿闻讯后称帝,是为泰定帝。

  参考文献:

  《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元朝初年,一直没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义》作为断案的依据。至元八年(1271),《泰和律义》被禁止使用,元朝政府开始制定本朝的新法典,《至元新格》就是这一时期编订的。

  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五月,元世祖命中书右丞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即为《至元新格》。尔后由忽必烈颁行全国。它的内容包括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个方面,是当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的总结。《元史·刑法制》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至元新格》今已失传,只有在其他的一些元代法律文件,如《元典章》、《通制条格》中有90多条的留存,在《永乐大典》中也有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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