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议院历史简介
英国上议院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英国上议院历史简介,希望能帮到你。
英国上议院历史简介
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名称。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的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的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的《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去包括预算案在内的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员们,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现今的工党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贵族院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联合王国之最高法院职权并非由上议院单独行使,亦时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2005年宪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上议院的官方全称改为“于国会中集会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灵职与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宫召开会议。
英国上议院历史沿革
国会自中世纪谏议国王的会议衍生而来。御前会议其后成为牧师、贵族、与各郡代表的组合(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区代表)。首届国会通称‘模范议会’(1295)。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以及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国会的权威增长缓慢,随着君权的升降而起伏。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1327),贵族拥有无上权威,王权受制,而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国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王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国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爱德华二世之继任者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国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领有圣职者及贵族组成)。国会权威持续增长,十五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平民院更具权势。十五世纪晚期爆发的内战,世称红白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贵族势力于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于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许多贵族之原有产业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的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王因而得以于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于16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
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系于17世纪中到达巅峰。国王与国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冲突最终于16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于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后,英联邦(Commonwealth of England)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于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1649年3月19日,国会通过法案废止上议院。法案宣称:‘英格兰各界长久以来体验到上议院无益且危害英格兰人民。’直到1660年的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开会且英皇复辟后,上议院方再度集会。此后上议院又回复为国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直至19世纪。上议院于19世纪的历经数次改变。
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巨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Old Sarum)特别行政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国会代表。小自治区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口袋区代(pocket borough,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 1831年,当下议院通过改革法案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时,遭上议院驳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