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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的地方政权有哪些

时间: 耀聪2 西周

  地方政权的理论基础,意指地方政权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出发点与归属之所在。地方政权是宪政蓝图中不容忽视的基本因子,准确地界定其理论基础对其前提条件的奠定,以及发展旨趣的明晰都具有不言而喻的价值。那么周朝的地方政权有哪些?

  周朝的地方政权:诸侯国

  周初封国中,姬姓诸侯国数量最多,《荀子·儒效》篇中:“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又说:“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大概共封了五六十个新国。姬姓诸侯国中,多为文、武、周公之胤,且多为周公旦摄政时所封。

  出自文王之诸侯国主要有: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郇等;

  出自武王之诸侯国,主要有:邗、晋、应、韩等;

  出自周公旦之诸侯国,主要有:鲁、凡、蒋、邢、茅、胙、祭

  异姓诸侯国多为功臣、前代贤王和归附小国,主要有:齐、吕、申、陈、宋、蓟、焦、祝、杞、纪、许、楚等。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诸侯国,如越、英、舒、黄、江、息、徐、莒、奄、郯、莱、六、郧、孤竹、邾、缯、祝其、费、颛臾、鲜于等。他或过于弱小,为大国之附庸,如郯、颛臾等;或周初不承认周王室而遭到镇压,成为周王朝之诸侯国,如奄、徐等;或者实力虽有,但因各种原因并不周王朝所承认为有资格为独立诸侯国,如邾国。

  以上为周初封建之国,西周自康王之后分封逐渐减少,其主要分封之诸侯国主要有:郑、梁、秦。

  以上诸侯国中,最重要之诸侯国有:齐、楚、秦、晋,此四国于春秋之时发展成为一流强国。尤其楚、晋两国,春秋末期,有一统天下之势及能力者唯此二国。然战国初期,晋国轰然倒塌,一分为三;而楚国则自楚威王之后,虽挟灭越之威,但却风光不在,屡为秦国所败,国势日削。

  西周时期,畿内诸侯多称“伯”,如芮伯、郑伯等;畿外诸侯多称“侯”,如鲁、卫之君称鲁侯、卫侯。侯、伯当是爵位名称,西周时期称公的较为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称公,如周公、召公,公在当时也可能是一种爵位。周代真正的五等爵,有人考证就是被后人说的畿服制的侯、甸、男、采、卫。这种说法虽尚有可疑之点,但大致不错。

  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西周末期郑桓公为周司徒,都是其例。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大略与王室相等,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

  周天子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诸侯还能听命纳贡。《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贡纳外,还需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

  西周时期,周天子尚能号令诸侯,进入东周,周王室权威下降,诸侯多不履行对王室的义务。王室本身还要依附当时之大国晋、郑与卫,更不用提号令诸侯之事。周郑交质与“射桓王肩”,更让周天子之仅存之威严也亦丧失。然列国之诸侯在名义上仍为周王之臣属,除楚国之外,多无谮越称王之举。齐桓公提出尊王攘夷,更多是为自己本国利益服务,然亦使周王威略有上升。五霸之君主多亦在此口号下行事,即表面尊王,实则行扩张兼并之实。进入战国之后,国家兼并多已完成,周王朝之诸侯国,仅剩20多个,其中最大者七,号为战国七雄。战国之世,除魏惠王、齐威王曾有朝周之举,然亦是作秀,其他诸侯国之国君已再无朝周之举。

  周朝的地方政权:乡里

  春秋时期,随着“国”“野”区别的逐渐消失,当时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渐发展到了“书社”阶段。“书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单位之乡、里过渡的一种形式。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邻、里、乡、党的单位,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与里的关系,不甚清楚。当时的邻、里、乡、党,有时并列,有时交织,又时称邻里,时称乡党。这种互混,正是一种新制度产生时期的正常现象,并不足奇。

  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党“谓族类无服者”(《礼记·丧服》郑注),说明它是因族而成,族党关系密切,多相连称,是为有血缘关系之人组成之公社。一旦其中一人出事,往往同党之人多受牵连,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尽杀奕氏之族党”。昭公二十七年又云:“尽灭郤氏之族党”。

  春秋以前也有邻里组织,它是以相邻的几家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的。《周礼·地官·遂人》职的“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便是其例。西周时期的邻、里组织,主要分散在“野”里,它与“国”中的乡、党不同之处有政治等级上的尊卑,政治权力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剥削上的差异,等等。但其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的乡、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

  “书社”形成之后,这种乡、党、邻里也就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机构。不过,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保证这套行政体系的巩固,仍然沿袭了原来的血缘地域组织在内的约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称,贯穿以新的统治内容,从而改造为共赏同罚的隶属机构。例如,原来的“国”中仍有乡、党的单位,同样,“野”里仍有邻、里的组织。这是在公社残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为新型地方行政组织的。

  周朝的地方政权:郡县

  乡里产生,促进郡县之发展。乡、里本较郡县产生的早,当郡县还在边境出现时,乡、里已在中心地带形成,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县广泛推行的基础。所以,在中国的郡县制尚未形成前,在各诸侯国之下是乡、里、而不是郡县。

  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不过早期的县大抵都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公元前627年,晋国胥臣荐举郤缺有功,文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大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组织。

  到了春秋末期,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随着春秋战国间政治形势的发展,郡县制便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一种机构。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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