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禹刑》历史简介
《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一、关于《禹刑》的由来
《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禹刑》是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变化,逐步修订、扩充而成的。
一般认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 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后人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二、《禹刑》的性质、内容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这是晋国叔向在答复韩宣子有关邢侯与雍子“争田”一案处理情况时,所征引的法律条文。
语出:“《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
叔向认为,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皋陶所至,后来夏代的法律沿袭。据叔向解释,“昏”:自己做个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
夏朝简介
夏朝(约公元前2146~前1675年),始于大禹,终于桀,共有十七位统治者,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也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朝代。大禹是我国历史上“相揖逊”禅让制度的最后一位受益人,史书上记载,与大禹一起治水的皋陶之子伯益功勋卓著,理应是禹的继承人,但禹死后人们爱屋及乌,拥戴了禹的儿子启继承了王位,开始了“家天下”的历史。[1]
夏王朝建立以后,夏王朝内部的贵族有扈氏反对夏启即位,启动用军队镇压了有扈氏的叛乱,才巩固了夏王朝的统治。夏启在位十年后去世,其子太康继立。太康治国无方,追求奢侈淫乐的生活,由此发生太康兄弟五人争夺王位的斗争,在太康的孙子相统治期间,东夷的后羿趁夏朝内部王权之争夺取了统治权,夏朝自此中断了四十年。相的儿子少康逃到有虞氏,得到有虞氏的帮助,组织夏的旧部,夺回了政权,才恢复了夏王朝的统治。这就是夏代历史上的“太康失国”、“后羿代夏”和“少康中兴”。少康死后,其子予即位。予重视发展武装和制造兵甲,形成了夏代中兴的局面。夏王朝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中兴稳定后,到孔甲时,夏王室内政不修,外患不断,阶级矛盾日趋尖锐,逐渐走向崩溃。
夏桀即位后不思进取,骄奢淫逸,挥霍无度,日夜饮酒作乐,置百姓的困苦于不顾。一些正直的大臣向他进谏,他却厚颜无耻地将自己比作太阳。百姓得知后,纷纷指着太阳咒骂夏桀。而这时,黄河下游的商部落在其首领成汤的领导下兴盛起来。成汤以讨伐暴君夏桀为名,发动了灭夏的战争;夏桀兵败,死于南巢(今安徽寿县),夏朝宣告灭亡。一个强大的国家经历了四百余年历史,却为一个小国所灭,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震惊与思考,所以后来出现了“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的告诫。
夏朝距今大约有四千年的历史,由于年代久远,加之至今我们仍未发现任何原始的文献与文字记载,所以历史上是否有夏代存在,曾被许多人怀疑。近年来,通过对夏都遗址的考古工作及“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研究,使我们对夏代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又有了新的认识。在河南偃师县二里头村发现的二里头文化正是夏朝文化的代表。其中,发现了大量青铜器、陶器及大面积宫殿遗址群。由此看来,夏朝已由石器时代进入了青铜器时代,并且掌握了冶金与铸造技术。与石器时代相比,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业文明达到很高的程度,传说禹的大臣仪狄开始造酒,夏王少康又发明了秫酒的酿造方法。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夏朝人们努力探索出农事季节的规律,现代仍旧流行的称为夏历的农历就是那个时代发明的。此外,畜牧业也有一定发展,马的饲养受到人们的重视。
夏作为上古三代之开始,为华夏文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没有夏朝就没有此后中华民族三千多年光辉灿烂的文明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