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地方官制介绍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包括文京内官,文京外官,武京内官,武京外官等。下面是清朝的地方官制介绍。
一、顺天府
清定都北京后,以北京为顺天府,设府尹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后,特派大臣1人兼管府尹事,从六部尚书、侍郎内选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后,顺天府所属共24州县,设西路、东路、南路、北路四厅,分管各州县事。四厅所领州县如下:
西路厅:领琢州及大兴、宛平、良乡、房山4县。
东路厅:领通州、蓟州及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5县。
南路厅:领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6县。
北路厅:领昌平州及顺义、怀柔、密云、平谷4县。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于四路厅设同知1人,分管所领各州县。初设时专掌捕盗,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后,兼管各州县钱粮。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后,刑名案件也由各厅同知审转,并定四路厅的关防为“刑钱捕盗同知”。西路同知并管稽水利,其关防加“水利”二字。四厅各设典吏若干人(少者2人,多至14人)协助同知办事。
顺天府职官在兼管大臣与府尹之下,设有府丞、治中、通判、经历、照磨、司狱各1人,府学教授及训导各2人,吏员61人,分掌所属事务。以上各官,除府学教授、训导有满员2人外,其余都是汉人。
府丞自有办事衙门,管理学校、考试之事;治中办理钱粮,户籍、田土等事;通判办理词讼、礼仪及杂项事;经历、照磨、司狱的办事机构为经历司、照磨所及司狱司。经历司掌收发文移,照磨所掌核对文书及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并兼管贡院(顺天府乡、会试考场)校舍什物,司狱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与发遣事务。以上三机构均有吏员协助办事。府学教授、训导分掌教习顺天府文、武学生。府学并兼保管书籍与文庙祭器、乐器。有继承、攒典各2人,协助办事。
顺天府所属各州县,除直属两京县外,其他各州县地方事务,均要分别汇报顺天府及直隶总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为奉天府,设府尹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规定,由盛京节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1人兼管。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兼管,府尹加二品衔,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据《光绪会典》卷74所载,奉天府所属仅有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至光绪间增至五府,四厅、六州、二十六县。
五府:锦州府、昌图府、新民府、海龙府、兆南府。
四厅:凤凰直隶厅、兴京厅、金州厅、营口厅。
六州、辽阳州、复州、宁远州、义州、岫岩州、辽原州。
二十六县:承德县、兴仁县、海城县、盖平县、开原县、铁岭县、镇安县、彰武县、东平县、西丰县、西安县、柳河县、锦县、绥中县、广宁县、怀德县、奉化县、康平县、安东县、宽甸县、通化县、临江县、怀仁县、缉安县、靖安县、开通县。
奉天府的官僚机构略同于顺天府。
三、总督衙门
清沿明制,划全国为若干大区,每区设总督1人,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清史稿·职官三》说:“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其属下凡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全国共设总督8人,据《清史稿·职官三》所载为:直隶总督(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方);两江总督(辖今江苏、安徽、江西3省);陕甘总督(辖今陕西、甘肃、新疆3省);闽浙总督(辖今福建、台湾、浙江3省);湖广总督(辖今湖南、湖北两省。光绪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总督);四川总督(辖今四川);两广总督(辖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地);云贵总督(辖今云南、贵州2省)。奉天、吉林、黑龙江3省,初各设管辖。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都建为行省,改盛京为东三省总督,并兼管三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