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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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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希望能帮到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005年12月22,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存城市的记忆是人类现代生活发展的必然需要。经济越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就越显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对于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规划法明确要求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对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4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是:

  (1)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历史古城为数众多。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公布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99座,2001年又增补山海关(区)、凤凰县,2004年10月增补濮阳市,2005年4月增补安庆市,2007年3月增补泰安市、海口市(含琼山)、金华市、绩溪县、吐鲁番市、特克斯县、无锡市,共109座(表5.8.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一百多座。

  分类是为了对名城有进一步的认识和采取保护的相应对策。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方法,简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名城的特征进行分类,一种是根据名城的保护现状进行分类。

  第一种分类的方法是根据109座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成历史、自然和人文地理以及它们的城市物质要素和功能结构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归纳为七大类型。然后根据名城的第一归属性和第二归属性等来确定名城的类型,因为一个城市可能同时属于2-3种类型,利用归属性是一个较好的区别方法。名城的七大类型如下:

  (1)古都型

  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

  (2)传统风貌型

  保留了某一时期及几个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

  (3)风景名胜型

  自然环境往往对城市特色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

  (4)地方及民族特色型

  位于民族地区的城镇由于地域差异、文化环境、历史变迁的影响,而显示出不同的地方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地域特色已构成城市风貌的主体。

  (5)近现代史迹型

  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

  (6)特殊职能型

  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有极突出的地位,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城市的特征。

  (7)一般史迹型

  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城市。

  从古城性质、历史特点方面分类,如古都、地方政权所在地、风景名胜城市等,这种分类就认识历史价值方面是有意义的,如从制定保护政策的需要出发,按保护内容的完好程度、分布状况等来进行分类。这样,现有名城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古城的格局风貌比较完整,有条件采取整体保护的政策。古城面积不大,城内基本为传统建筑,新建筑不多。这种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很少,十分难得,如平遥、丽江等。对这类城市一定要严格管理、坚决保护好。

  2)古城风貌犹存,或古城格局、空间关系等尚有值得保护之处。这种名城为数不少,如北京、苏州、西安等,他们如前一种古城一样,是历史文化名城中的精华,有效地保护好这些古城方可真正展现历史文化名城的风采。对这类城市除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外,要针对尚存的古城格局和风貌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如北京,要保护好城市中轴线,要对皇城周围进行高度控制;苏州要保护宋代延续至今的水路并行的街道格局;西安保护好明城格局,特别要保护城墙、城楼及鼓楼、钟楼间的空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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