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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是怎么放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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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官员是怎么放假的?据说唐代就有了探亲假,下面学习啦小编就告诉大家古代官员是怎么放假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哦。

  古代官员是怎么放假的:

  出于劳逸结合的需要,人类自从有了比较正规的社会制度,就逐渐形成了休假制度。但中国古代朝代变迁比较多,所以官吏放假的制度也是千差万别。

  秦代没有明确规定放假制度,但官吏可以告假,称作“告归”。

  汉代规定了休假制度:《汉律》规定“吏员五日一休沐”,“休沐”即指回家休息沐浴。一年的放假时间大约73天左右。除了这种类似星期天的规律性休假外,汉代还规定了节庆的假日。西汉时,夏至或冬至官员也都休一天假。这种惯例一直沿袭到隋朝。

  在汉代魏晋之后的南北朝时期,在中国南方的一些国家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官吏“轮休”,如南朝的梁国,每十天才有一次常规性假日。后来唐朝以后一直到元代的办公休假时间也都是如此,这也就是被史上称之为的“旬假”。

  在唐代和宋代,还有分别放假一天、三天、五天、七天的长短不等的节庆。这时朝廷最为重视的就是春节和冬至日,每次都放七天假。据有关材料记载,在唐代一年中共有53个节庆假日,包括皇帝诞辰的3天和释迦牟尼、老子诞辰各1天。这当然和唐代帝王尊崇佛教以及认为自己是李耳的后代有关。宋代有54个这样的假日,但只有18天被定为正式“休务日”,其他时间朝廷官员还要抽出部分时间要和平时一样办公办事。但是在宋代已经没有释迦牟尼和老子的诞辰日放假的制度了。

  元代的法定节庆假日只有十六个。明清时期,节庆假日一开始甚至比元代还少,朝廷只规定了三个主要的节庆,即春节、冬至和皇帝诞辰。实际上,端午和中秋也变得重要了。但是在明清时期,最主要的变化是有了长达大约一个月的春节和冬假。对于朝廷上下的众多官吏来说,要由钦天监为他们选择十二月二十号前后的一天来“封印”。约一个月之后,要宣布来“开印”。冬假可以看做是对丧失常规性假日和节庆假日的一个补偿。这个时期规定中根本就没有正规的假日,但朝廷官员有是可以随时请假。后来直到民国时期,才把星期天定为官方正式的休假日。

  此外,在规律性休假和节庆休假,我国古代还有一些照顾个人特殊事项的假日,如婚丧嫁娶等休假。其中最人性化,最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的规定:父母在三千里以外者,每三年有三十天的探亲假;父母在五百里以外者,每五年有十五天探亲假。儿子的及冠礼有三天假;亲戚的有一天假。子女婚事有九天假,旅途所需时日除去不算;其他近亲婚事有五天、三天或一天假。父母丧事,朝廷官员必须强制性的退职三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丁忧三年或者守制三年。其他近亲丧事,放假三十天、二十天、十五天或七天;远亲的丧事放假五天、三天或者一天。官员的老师的丧事,放假三天。祖父母和父母的忌日放假一天。在第五个月时有十五天的“田假”,第九个月时还有十五天的“授衣假”。宋代大体延续了唐代的放假规定, 甚至比唐代还要宽松,但休假需提前“告假”,期满“销假”。

  相对于唐宋宽松和人性化的放假制度,元明清时期就显得小气多了。元代最甚,官吏们全年节假日仅16天。明清时期除了上述的父母丧丁忧守制三年的规定不变外,其余规定也全部废除,官员个人如有特殊事情可以向上级请假。但明清时期,比较重视的春节、端午、中秋这三大节日的休假。

  鸦片战争后,西方人进入中国,他们每星期休假一天。1902年,朝廷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中,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全国中、高等学堂实行星期制。不出4年,中央机关也采用了星期制。

  从古代的放假情况看,封建社会放假制度性较差,变化也比较大。但有些朝代的规定比较人性化,能够从个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规定假期,尤其是能够重视婚丧等假期,这些是很值得肯定的,也是值得今天借鉴的。

  《汉律》简介: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大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也有进行重大改革的方面,使其封建法制日趋成熟。

  汉代法典的总称。《后汉书·孔融传》:"《汉律》与罪人交关三日已上,皆应知情。"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汉律》有九篇。李悝所撰六篇,《盗》、《贼》、《囚》、《捕》、《杂》、《具》也。 萧何 定律,益事律《擅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程树德 《九朝律考·汉律考序》:" 汉 萧何 作《九章律》,益以 叔孙通 《傍章》十八篇及 张汤 《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 《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

  一般的汉律是指《九章律》 ,这是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

  刘邦率领军队攻进秦朝首都咸阳城后,马上派萧何接管了秦朝的的法律令文书档案,同时为了取得百姓拥护,宣布废除秦的苛刑酷法,和关中父老约定了历史上有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在当时对于收拢民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汉朝建立后,简单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了,因此,刘邦又命萧何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结合《法经》修订新的法律。

  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藉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

  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们还负有整理或修订令文的职责。东汉时这类职能转归尚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为斩首﹑腰斩。西汉初承秦制﹐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釱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徒刑﹐也称为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东汉卫宏以为髡钳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余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法律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

  儒学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思想也渗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以后﹐不断有人以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东汉后期﹐名儒马融﹑郑玄甚至还为汉律作详细的注释﹐每家都各有数十万字。

  南宋时王应麟开始从古书中辑出汉律遗文二十条。从清到民国﹐辑录者尤多﹐有孙传凤﹑杜贵墀﹑王仁俊﹑沉家本﹑程树德等家﹐辑出的汉律﹑令残文﹐多至三百余条。近几十年﹐甘肃﹑内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汉简﹐简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见的汉律的零星资料﹐其中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千余枚﹐包括西汉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于整理研究。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户律、兴律、厩律。户律是有关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兴律是徭役征发、城防守卫等内容。厩律则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的内容。

  有的时候,汉律也指包括《九章律》在内的四部分内容,其他三部分是:《越宫律》二十七篇,是关于宫廷守卫方面的法律;《朝律》六篇,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傍章》十八篇,是关于朝仪方面的法律。四部分相加共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所以汉律有时也指这六十篇内容。

  东汉律令基本上承袭西汉,没有大的变化。但两汉法律长期失传,到1984年初,考古学家才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三座西汉前期墓葬里,出土了很多有关法律的竹简,这是现在了解汉朝法律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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