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疆域的历史变迁
疆域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下面给大家介绍中国疆域的历史变迁?
先秦时期的诸侯国一般都建有一个城池作为国家的象征,城池丢了,国也就不存在了,所谓“城破国亡”就是这个意思。当时都城的名字与封国往往同名(特别是小国),这些都城到了以后的统一王朝实行郡县制时则往往成了郡、县办公的地方。
西汉(前206年~8年)和东汉(公元25年~220年)在秦朝版图的基础上建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仍在黄河中下游地区(西汉建都长安,东汉建都洛阳),但疆域范围有所变化和发展。西汉疆域的拓展主要是在汉武帝时期。东北拓展到朝鲜半岛中部,西北拓展到河西走廊和西域地区,西南拓展到云南和四川地区以及海南岛北部。著名的丝绸之路就是这个时候开通的,它的重要意义就是加强了中国和中亚、西亚和欧洲的交往。
唐朝前后时期盛衰反差很大,疆域盈亏也很明显。唐在最辉煌时的疆域不仅拥有秦汉时期的疆域范围(只缺今天的云南西南部),而且东北推進到日本海西岸地区、库页岛和朝鲜半岛西南部,北方到达贝加尔湖和叶尼塞河上游,南方拓展到海南岛南部。在西部,唐朝还统一了西域,并加强了对西域的统治,其疆界推至咸海,势力范围延至里海。
辽的疆域只限于东北和今天华北的部份地区。北宋的疆域与唐朝晚期疆域比较,北宋南疆已不含越南北部,西北以陕西横山、甘肃东部、青海湟水流域与西夏、吐蕃接界,北部则在河北、山西中部一带与辽对峙。
第一种是邻国强占中国领土。俄国和日本是典型。在东北,俄国通过强迫清王朝签订1859年《中俄瑷珲条约》和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强占黑龙江以北和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在西北,俄国通过签订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81年《伊犁改订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强占了从唐努乌梁海、科布多到巴尔喀什湖、帕米尔地区的大片领土。日本在甲午之战(1894)中打败中国后,次年迫使中国签订中日《马关条约》,割占中国的台湾省。
延伸阅读
主权内容
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水域、底土和空间资源拥用占有权、使用权、开发权、支配权和保卫权。任何外来势力,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上述权力,就构成了侵略。一个国家有权力运用任何手段反对外来侵略,以保卫自己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二是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可依照本国法律,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进行管辖和外理,任何外来势力和他国无权干预。三是领土主权不空侵犯。领土主权、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领土是一个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国家自下而上与发展的物质基础。领土之争,实质就是争夺国家主权,争夺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历史上的大多数战争,都是因领土争端而引发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领土争端成为当今世界局部战争和冲突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包含范围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主权原则
国家领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确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久经确认的重要原则。1945年制订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中国于1954年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十项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强调领土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