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御史制度
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诸侯官吏一直延续到清朝。那么唐代的御史制度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唐代的御史制度,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唐代的御史制度:
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说:“制度须不断生长,又定须在现实环境现实要求下生长,制度决非凭空从某一种理论而产生,而系从现实中产生者。唯此种现实中所产生之此项制度,则亦必然有其一套理论与精神。理论是此种制度之精神生命,现实是此制度之血液营养,二者缺一不可。”汉代的监察权由副丞相承担,其监察范围由中央到地方。唐代的监察权从相权中独立出来,范围只涉及地方。虽然如此,其制约皇权、督查百官的权力制约思想没有变,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现实政治土壤也没有变。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构成,其中御史制度是其主干内容。御史制度发源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影响至现代。
唐太宗十分重视官吏的清廉:曾命房玄龄裁并冗员,派李靖等13名黜陟大使巡察全国,考察吏治;又亲自选派都督、刺史等地方官,并将其功过写在宫内屏风上,作为升降奖惩的依据;另又规定五品以上的京官轮流值宿中书省,以便随时延见,垂询民间疾苦和施政得失。一时政治清明。在唐太宗统治下的中国,皇帝率先垂范,官员一心为公,官吏各安本分,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大大下降;尤为可贵的是,唐太宗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遏制贪腐,而是以身示范并制定完善的监察制度来预防贪腐。
唐玄宗年间,唐朝进入了鼎盛时期,当时的监察制度也得到空前发展。御史台发展出殿院、台院、察院。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其职责主要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台院设侍御史6人,职掌是纠举百察,推鞫狱讼、入阁承诏、推荐、弹劾等事。具体职能为:“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殿院设殿中侍御史9人,其监察对象主要是殿廷之内百官的活动,以维护朝廷礼仪秩序。察院设监察御史15人,职掌是分察百官,巡按州县。其具体职责及分工为:第一,以六条巡按州县;诸道之屯田、铸钱事宜则审功纠过;岭南及黔州府选补,派员监察其得失。第二,派员监察太仓、左藏库出纳,后改为殿中侍御史之责;与中书舍人、金吾监决囚徒。第三,派员监察京都忌斋,祀祠庙亭,有不修不敬者则劾之;百官朝射、宴会有不修礼仪者则纠之,朝廷有不肃者也纠之。第四,尚书省有会议派员监其过谬,又派员监察尚书省六部。第五,检校两京馆驿,称馆驿使。第六,以监察御史监军,称监军使。由此可见,唐代的御史制度已经非常完备。首先是组织系统完备,御史台完全独立于三省六部等行政机构,可以对中央和地方的百官进行监察。其次是监察机构法定化,御史台和三院的运行依据是《唐六典》,该法详细规定了御史台的员额、品级、权限及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同时集传统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议》成为御史履行职责、纠察犯罪、弹劾百官的主要法律依据,使御史弹劾过程有法可依。在监察御史外出巡察时,唐代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巡视法规,即《巡察六条》。唐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唐初,监察御史仍按汉代《六条问事》进行纠弹。武则天时尚书侍郎韦方质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实行十年后,以其繁琐难以执行而中止。唐玄宗开元年间,增改全国为十五个监察区,并将唐中宗时期察郡的六条定例发展为《六察法》,具体如下: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贪弱冤苦不解自申者。监察御史以此六条巡察全国州县,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察。
纵观唐代御史弹劾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唐代御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避权贵。唐初曾经在数次战斗危险中保护过李世民性命的左卫丘行恭就因“与兄争葬母”被御史弹劾受到“除名”处分;唐初名臣房玄龄、魏征、温彦博、李靖也因“军令无法”被御史弹劾;高宗时期曾担任中书令的褚遂良则因“贱买土地”被弹劾;武则天时期内宠张易之、张昌宗则因“赃赂、谋为不轨”等事被御史中丞宋璟等人弹劾下狱处置;玄宗时期,京兆尹崔日知因“坐赃”被御史李如璧弹劾贬职;奸相李林甫也因“受赃及党争”被御史弹劾停相职。唐中后期宪宗年间,元稹出使东川,弹劾已故节度使严砺“擅增赋敛”,尽管此时严砺去世多年,但其下属判官3人、刺史12人均被连同弹劾而受处罚。
二是依法弹劾。尽管有些弹劾案件涉及朋党之争,但大量的弹劾案件是因官员违反法律典章和道德礼制而引起的。如唐太宗时期刺史张长贵因“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被弹劾;因“受贿、坐赃、擅自征赋、擅用公钱”的案件在唐代历史上有记载的就达到30多起,无论是中央朝官还是地方官员都曾因此而被御史弹劾并受到处罚。
三是关心民瘼。唐高宗曾因陵寝建造规模过小而令司农卿韦机扩建,韦机为投皇帝所好乘机扩大建造范围和品级,将陵寝建得豪华壮丽;此事为时任侍御史狄仁杰弹劾,最后韦机被处以“免官”处分。高宗时期的梁州都督蒋王恽则因“奢侈扰民”被御史弹劾。睿宗时期,卫尉卿尉迟宝琳因“占人为妾”被侍御史刘藏器弹劾。宪宗时期,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御史职能,皇帝下诏要求巡察地方的监察御史要重点关注地方长官的政风、百姓疾苦、水旱灾害等情况;对这些情况,监察御史要及时向皇帝汇报。由此可见,唐代有些优秀的御史忠于职守,有关心民瘼的良知,也有敢于挺身的勇气。
唐代的御史制度组织完备、分工清晰、职责明确,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精华,对后世影响深远。御史制度是作为一套自上而下监察百官、整顿吏治的政治制度,其主要服务对象是皇帝,所以御史很难对皇权构成实质性制约。这是传统政治中皇权专制的严重缺陷。但是御史制度的存在,加上谏官制度、史官制度和“罪己诏”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权的专横,表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性和稳定性。因此,在皇权专制的年代,御史制度的存在平衡了皇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行政与监察之间的关系,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环。此外,御史制度在制约官员的恣意与专横方面成效显著。一般而言,御史必须具备清廉、公正、谨慎、勤敏等基本素养,所以一代清官包拯曾言:“盖朝廷纪纲之地,为帝王耳目之司,必在得人,方为称职,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故而立心正直的御史是贪腐妄为官员的克星,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上看,作为监察官员的御史对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官员及司法官员而言,都是一种有形的权力制约因素,保障了政权在朝廷纲纪和律令法典范围内正常运行。尽管御史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时代,它对维护唐代的统治秩序、净化官场风气、维护小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便是在唐后期权臣当道、宦官专权、藩镇割据的恶劣政治环境中,也有御史敢于挺身而出,表明御史制度在唐朝300多年的历史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