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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会在日本有什么地位

时间: 耀聪2 日本历史

  《日本国宪法》和《国会法》以及《公职选举法》对日本国会的地位、构成、议员及活动程序等作了规定。根据该有关规定,本文对日本国会的地位、国会的构成、议员的地位、国会的活动程序等简述如下。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日本国会在日本有什么地位?

  日本国会的地位:国民的代表机关

  《日本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3条第1项规定:“两议院由代表全体国民的被选举出的议员组成。”根据这一规定,议员不是代表一部分国民利益的代表,而是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代表。这就要求选举出的议员要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全体国民的要求。但是由于选举方法未必符合宪法的要求,在现实中所选出的议员往往代表了某一地区、某一阶层或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尽管如此,由于不同的议员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在实际上就可以将所有议员看作是全体国民的代表。在法律上,国会议员具有独立于选举人及政党的独立地位,议员的活动不受选举人的指示和政党的方针政策的拘束,这也保证了议员代表全体国民的可能性。

  日本国会的地位: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宪法宣称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从宪法的国民主权的基本理念出发,由国民最终产生国家的最高机关提出的。由于国会由国会议员组成,而国会议员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作为国民的代表机关直接代表国民,在国家政治中处于中枢的地位,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在政治上处于优越地位。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唯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权相对于内阁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来说,具有优越的地位。但一般也有人认为这是出于政治宣言目的所作的美称。因为日本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应该是相对于其他机关具有优越地位,其行动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但宪法并没有规定国会对于内阁和法院的特别优越地位。

  日本国会的地位: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日本国宪法》第41条同时规定,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所谓“唯一的立法机关”,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所有的国家立法,都由国会进行,国会以外的机关不得进行国家立法,即国会中心立法原则;第二,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国会的议决才能制定法律,即国会单独立法原则。作为国会单独行使立法权也有例外,如宪法第58条第2项规定的两议院有各自制定规则权;第77条第1项规定最高法院的规则制定权;第94条规定的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的立法权;第95条规定的国会制定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时的国会议决以外的住民投票等等。并且,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提出法律案也是制定法律活动的组成部分,一些重要的法律案是有内阁决定后提出的,这也应该作为国会独立立法原则的例外。

  国会议员的地位

  (一)国会议员的身份

  国会议员的身份的取得,以在选举中当选取得国会议员资格。日本宪法规定,所有国会议员都由公民选举产生,因此没有其他方法取得国会议员资格的途径。

  国会议员身份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丧失:

  (1)任期届满。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到期全部改选;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半数。补选的议员的任期是前任剩余的任期。(2)众议院被解散,众议院议员在任期前即告终结。(3)议员成为其他议院的议员、或根据法律规定议员的资格丧失,即失去本议院的议员资格。(4)由议院裁决撤销议员资格。根据宪法第55条规定,两议院各自裁决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作出决定。(5)两议院各自对破坏议院秩序的议员作出除名处分,该议员身份失去。根据宪法第58条第2项规定,开除议员,必须有出席议院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作出开除决定。(6)议员经该议院同意辞去议员职务。根据国会法第107条规定,各议院可以准许其议员辞职;在休会中,议长可以作出该准许决定。(7)法院对选举争议判决当选的议员资格无效;或当选人及选举运动的组织人被法院判决在选举中犯罪,因而当选人议员资格无效。

  (二)国会议员的权能

  根据宪法和国会法规定,国会议员在国会活动中具有以下权能:

  1、提出议案权。根据国会法第56条第1项规定,议员提出议案,在众议院必须有议员20人以上;在参议院必须有10人以上。关于预算的法律案,众议院必须有50人以上;在参议院必须有20人以上赞成才能提出。

  2、向内阁提出质询权。根据国会法第74条规定,各议院的议员经议长承认,可以向内阁提出质询。

  3、就当前议题质疑权。议员可以就当前讨论的议案等事项,向委员长、提案人、提出人、少数意见的报告人等进行质疑。

  4、对成为议题议案进行赞成或反对的讨论。

  5、在本会或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根据宪法第57条第3项规定,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如会议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当然的要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三)国会议员的特权

  国会议员作为全体国民的代表,是组成国会的成员,为了避免各方面的压力,使国会议员自由独立的执行职务,各国宪法和法律一般都不同程度的规定国会议员的某些特权。日本宪法和国会法规定的国会议员的特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获得年薪的权利。宪法第49条规定,两议院的议员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来自国库的相当数额的年薪。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法第35条规定:“议员接受比一般职国家公务员的最高工资不低的年薪”。关于议员的年薪的性质存在争议。在无偿主义向有偿主义转变的过程中,确定议员年薪时主要是考虑议员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开始由实费的支出转变为以议员的地位、职责相适应的生活为标准确定议员的报酬。此外,议员还有旅费、期末津贴、通信费、议会杂费、退职金等。为议员工作的便利,还安排秘书、议员会馆办公室等。

  2、不受逮捕的特权。在 议会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议会曾与君主的绝对权力不断斗争。君主为控制议会,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力对议会形成各种压力,对反对的议员采取逮捕拘留是常用的手段。在绝对的 君主制过去以后,议会仍常常与政府形成对立,政府也会以限制议员的自由的手段妨碍议会的活动。所以,即使在现代,保留议员的不被逮捕的特权,对议会制仍是必要的。日本宪法第50条规定:“两院议员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在国会会期中不受逮捕。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会提出要求,在会期中必须予以释放。”

  3、免责的特权。为使议员在议会中不受拘束的自由发言、表决,以保证议员在议会中正常执行职务。对此,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议员在议会中发言、表决等活动的免除法律责任的条款。日本宪法第51条规定:“两院议员在议会中所作的演说、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责任。”享受免责的主体限于国会议员,由于国会议员是构成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的成员,为保证其充分的执行职务规定免责是必要的。免责的内容是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如损害名誉罪,以及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等。至于政治责任、伦理责任是不包括在内的。由于议员在国会的发言,被所属的政党除名、或者被所属的企业、工会制裁是常有的事情,这些不属于法律责任,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免责对象。不追究院外的法律责任,并不排除追究议员在议会内破坏纪律的纪律责任。宪法第58条第2项规定,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程序以及内部纪律的规定,并可以对破坏院内秩序的议员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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