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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会议藏印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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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又称中英藏印条约,是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清朝与英属印度在加尔各答签订的有关西藏事务的不平等条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中英会议藏印条款》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的签订背景:

  从18世纪70年代起,英属印度就已开始寻找打开中国西藏门户的通路。19世纪60年代,英国势力深入或控制了毗邻西藏的布鲁克巴(今不丹)、廓尔喀(今尼泊尔)、哲孟雄(今印度锡金邦)等国以后,向西藏扩张的愿望更为强烈。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英人可自甘肃、青海、四川或英属印度入藏,英印当局准备伺机实行。1884年10月,英印政府命马科蕾筹办进藏考察商业。1886年初,马科蕾考察团在大吉岭集合,准备入藏,因西藏地方坚决反对而作罢。西藏地方当局为防止英人入侵,决定在隆吐山设卡。隆吐山属热纳宗,热纳宗属西藏,曾由__喇嘛拨给哲孟雄部长期放牧,英国人说成属哲孟雄。

  英国以藏兵“出境”驻哲孟雄的隆吐山“阻塞商路”为由,决定动武,发动侵藏战争。1888年3月,英军进攻并占领了隆吐山,进而侵占纳荡、对邦。9月,清政府派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与英国议和,谈判停战划界。在第一次谈判中,双方就哲孟雄、藏哲边界和通商三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由于双方争执不下,谈判中断。1889年,清政府又派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之弟赫政作升泰的翻译和助手,与英印政府继续谈判。清政府于1889年7月、9月先后提出两个草约,均遭到英印政府的拒绝。英国政府为了防止其对手沙皇俄国在西藏问题上找到可乘之机,希望尽快结束中英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一再催促英印总督早日结束谈判。12月16日,英印政府通过赫政向升泰提出新的四条草案,清政府接受。1890年3月17日,升泰与英印政府总督兰斯顿在加尔各答正式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的内容:

  1893年12月5日,中英签订《会议藏印条款》。英国于1888年3月挑起第一次侵藏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90年3月17日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清政府承认哲孟雄归英国保护。为了解决《藏印条约》中遗留的通商、交涉游牧等问题,1891年底双方代表在停战前线重开谈判,12月5日双方在大吉岭(哲孟雄属地)签订《藏印续约》或称《藏印议订附约》、《藏印条款》。共12款。内容:开放亚东为商埠,许英商自由贸易,准英派员在此驻扎;藏、印、哲边界免税贸易5年;限制西藏人民在哲孟雄(今锡金)的传统游牧权利。《藏印条约》和《藏印条款》为不平等条约,是英以武力侵略和清政府妥协投降外交的结果。西藏地方爱国军民坚决反对英国侵略,拒绝承认这两个条约。

  1893年12月5日 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款》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主要内容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共12款,主要内容有:1.在西藏亚东开关通商,“听任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英印政府可派员在此驻扎查看贸易。2.自亚东开关之日起,五年内藏印贸易互免关税。3.亚东开关一年后,西藏人在哲孟雄(今锡金)游牧应照英国所立章程办理等。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原文

  一八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大吉岭。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约未结通商、交涉、游牧三款,现已议定章程,接附前约通商

  第一款 藏内亚东订于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开关通商,任听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由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此处英商贸易事宜。

  第二款 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来往,不须阻拦,并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中国应允许所建住房、栈所均属合用,此外另设公所一处,以备如第一款内所开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其英国商民赴亚东通商,无论与何人交易,或卖其货,或购藏货,或以钱易货,或以货换货,以及雇用各项役马、夫脚,皆准循照该处常规,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难。所有该商民等之身家、货物,皆须保护无害。自交界至亚东,其间朗热、打均等处,已由商上建造房舍,凭商人赁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第三款 各项军火、器械暨盐、酒、各项迷醉药,或禁止进出,或特定专章,两国各随其便。

  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开应禁货物外,其余各货,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经过藏、哲边界者,无论何处出产,自开关之日起,皆准以五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候五年限满,查看情形,或可由两国国家酌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至印茶一项,现议开办时,不即运藏贸易,候百货免税五年限满,方可入藏销售,应纳之税不得过华茶入英纳税之数。

  第五款 各项货物到亚东关时,无论印度货物、藏内货物,立当赴关呈报请查,开单注明何项货物、多少及分量若干、置价若干。

  第六款 凡英国商民在藏界内与中藏商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其面商酌办者,固为查明两造情形,彼此秉公办理;如两边官员意见有不合处,须照被告所供,按伊本国律例办理交涉。

  第七款 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处,应由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交付中国边务委员,由驿火速呈递。西藏文件递送印度,亦由中国边务委员交付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照章火速呈递。

  第八款 中、印两官所有往来文移,自应谨慎呈递,及来往送信之人亦应令两边委员照料游牧。

  第九款 从亚东开关之日起一年后,凡藏入仍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随时立定游牧章程办理。凡该章程内一切,须先晓渝通知。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续款

  第一款 中、印各驻扎委员,如有议事意见不合之处,应由各委员呈报该管上司议办;倘该上司意见仍属不合,应由各上司请示本国国家议办。

  第二款 自此次条约议定之日起,于五年后,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必须于六个月之前声明,以便两国各派员议办。

  第三款 藏、印条约第七款内载,由中、英各派员将第四、五、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公同会商等语。现经两国派员,公同将以上通商、交涉、游牧三款议订九条,并续款三条,言明应与原约视同一律,其实力奉行之处,亦与逐字载入原约无异,彼此会同画押为凭。

  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在大吉岭缮就中、英文各四份画押。

  大清国二品顶戴奏准会同画押四川越巂营参将何长荣

  大英国特派政务司保尔

  大清国赏戴花翎头品顶戴双龙二等宝星奏准会同画押税务司赫政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附注

  本条款见《光绪条约》,卷33,页5-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16-519。

  本条款又称为《藏印议订附约》,或称为《藏印续约》;英文本称为《一八九○年哲、藏条约附属通商、交涉、游牧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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