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理藩院的历史
理藩院是清朝时处理外藩事务的部门,始创于清朝皇太极年间,在顺治年间由附属于礼部改为独立部门,并在清初至各国事务衙门成立前兼领对俄罗斯事务。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清朝理藩院的历史。
清朝理藩院简介
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 ,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 )成立各国事务衙门以前 ,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 、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1900年,理藩院拆除,改建北京饭店。
清朝理藩院历史
最初只管理漠南蒙古诸部事务,并负责处理对俄事务。康熙年间职掌范围扩及喀尔喀蒙古和新疆北部以及西藏地区,乾隆朝中叶以后开始管理新疆南部等地区。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大多设有兼职官员或者机构处理边疆地区的民族事务,如秦朝的典客和典属国,汉代的大鸿胪和客曹尚书,隋唐的鸿胪寺卿及礼部所属之主客司,元朝设置了宣政院,清代为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则设立了专门机构理藩院。
清政府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立蒙古衙门,此为理藩院之前身,主要管理蒙古事务。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隶属礼部。崇德和顺治年间(1636年~1661年)是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创设阶段,这一时期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变化与当时清朝整个政权机构的变动一致,经历着一个从关外到关内的历史转变过程。
康乾时期(1661年~1795年)是理藩院组织机构渐趋完善的时期。康熙即位以后,认为理藩院责任重大,不应当再隶属礼部,理藩院由此完全从礼部独立出来,其组织机构设置也趋于完善。乾隆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木的叛乱统一新疆地区后,理藩院职权有所扩大,增设徕远司专管新疆南部事务。
嘉庆(1796年~1820年)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理藩院人事和建制经历了频繁变革。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预备立宪,开始“厘定官制”的改革,理藩院更名为理藩部。1912年清帝退位后,理藩部改为蒙藏委员会。
清朝理藩院职责
理藩院的职掌大体可以分为6个方面。一是管理蒙古、新疆南部及其他少数民族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二是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额驸之事,会同宗人府办理。三是管理喇嘛事务,保护藏传佛教格鲁派。四是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务。五是修订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诸如修订《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等。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的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要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者三法司审定执行。六是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年间成立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不再管理之前所掌管的外交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