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议罪银制度
议罪银,是清朝乾隆年间由和珅提议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即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此法出台后,立即受到贪官污吏的欢迎,同时也招致一些直吏的质疑。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清朝议罪银制度。
历史介绍
议罪银制度的实施,使乾隆皇帝的钱包鼓了起来,解决了他个人的财政危机。但同时,也加速了那些贪官们敛财的力度和速度,加深了清王朝腐败的速度。
这样的以钱免罪的办法,其实施时就不断有反对声,以我们现代的眼光去看,它无疑破坏了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视公理正义如草芥,理应被抛入历史的垃圾堆中。但遗憾的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议罪银却屡屡改头换面甚至是披上公理正义的麒麟皮招摇过市,大张旗鼓地耀武扬威。
按照属地原则,遵循“谁管理谁收取,谁收取谁开支”的方法,即各级政府的外事部门代表所在政府收取所管辖干部的“议罪银”,由所在政府全权决定开支,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议罪银设立原因
1、从历史看,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经和珅倡导并推行,由官吏把钱交到内务府(非国库收入),之后,对于交了“罚银”的官吏犯罪,可以根据先前所交“罚银”的多少,有区别地进行从轻发落。而“罚银”则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乾隆下江南的专项开支。结果,乾隆六次南巡,沿途建造了30个行宫,80岁时举行了万寿大典,竟然没有动用国库里的一两银子,全系“议罪银”开支,并且内务府还有剩余。
2、从现实看,我国吃“皇粮”的队伍比较庞大,收入比较可观,不少人是比较乐于交纳“议罪银”的,以备不时之需么。况且,从国内每年的“出事”官员可以看出,筹措3000亿元的出国经费绝对不成什么问题。
议罪银的影响
1,以钱代罪,无疑会使缴了议罪银的官员更加有肆无恐,加剧了清朝官吏的腐化。
2,录取官员变相的以敛财能力为标准,而不再注重行政能力,使清朝官员整体素质下降。
3,为了捞回议罪银的花费,官员们会变本加厉的加剧底层百姓负担,造成社会动荡。
4,以钱代罪,有罪不究,律法变得形同虚设,加速了清王朝的衰弱。
延伸阅读
以时立法,时宽时严。乾隆帝在其统治前期,执法尚为严厉,二十余年中,共处置贪污大案七起,即兵部尚书步军统领鄂善案;浙江巡抚常安案;江南河道总督周学健案;山东巡抚鄂乐舜案;湖南布政使杨灏案;云贵总督恒文案,以及山东巡抚蒋洲案。这几起案件,犯赃者家被籍没,人被处死。
其中,蒋洲乃前大学士蒋廷锡之子,亦严惩不贷。为此,乾隆皇帝还特加指示:“外吏营私贪黩,自皇考整饬以来,久已肃清,乃不意年来如杨灏、恒文等案,屡经发觉,而莫甚于蒋洲此案,若不大加惩创,国法安在?”表明了这一时期乾隆帝在执法上的严肃性。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特别是到其统治后期,乾隆帝惩贪则“多从宽纵”。乾隆四十三年(1778),粤海关德魁亏空税银,按律应赔两万余两,乾隆帝谕令全免。
浙江巡抚福崧,早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盘查浙江省亏空案及平阳知县黄梅贪污案时,已发现其婪赃之蛛丝马迹,但乾隆帝未予追查,只将福崧改调他省。此外,像于敏中、杨景素等人,皆赃私累累,乾隆帝直到他们死后才予以处置。其宽纵的结果,必然为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督抚等遂尔无所敬畏,任意妄行”,酿成乾隆后期一起又一起的贪污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