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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闭关锁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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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关锁国”是鸦片战争前,清政府限制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政策。清朝末年,在对外关系中清政府执行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该政策限定广州十三行一口通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清朝闭关锁国历史。

  闭关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闭关锁国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

  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清朝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战后,一六八一年春,福建巡抚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一百三十人。但在廷议时,大学士明珠与内阁学士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一六八三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圣祖实录》卷一一六)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一六八四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与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当时海外贸易发展到日本、闭关锁国东南亚,远至。东洋即日本,在当时中国对外贸易中居于首位。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记载,清朝沿海城镇,包括、宁波、南京,泉州、厦门、漳高州、广州等地,先后都有商船前往贸易。日本在长崎设”唐人馆“,专供中国商人居住。到长崎贸易的华人商船,康熙二十三年为二十四艘,次年增为八十五艘,康熙二十七年多达一百九十二艘,商人船夫共一万余人。日本政府为了限制白银外流,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颁布”亨贞令“,对中国商船的数量与商品额进行限制,因而此后略有减少。每艘商船到长崎后都要写一份简要报告,后来被辑为《华夷变态》一书。据该书统计,从一六八五年至一七一四年的三十年间,赴日本长崎的”唐船“共计二千五百多艘,平均每年八十五艘多(包括部分南洋商船,大部分是华侨商人)。比前此每年平均三十艘左右增加二倍多。

  东南亚包括巴达维亚(雅加达)、暹罗、吕宋、爪哇、麻六甲等国。明末清初有大批华侨来到这里垦荒经商。清朝开海后,沿海商人及东南亚的华侨商人,不仅往返交易,而且在中国--东南亚--日本之间,从事海上贩运,转手买卖。其中以雅加达的贸易最为发达。一六八五年,从福州、厦门开赴雅加达的商船”十余艘“,一七○三年增加到二十艘。到其它国家的商船,每年为三、四艘或五、六艘不等。总计每年赴东南亚的商船,大约为三十艘到四十艘左右。

  顺治至康熙初年,欧洲国家,首先是荷兰,接着是英、法、等国,相继与清朝建立贡市贸易关系。一六五六年,准荷兰”八年一次来朝“,一六六三年,”着二年来贸易一次“,一六六六年又定,”其二年贸易,永着停止“。英法等国的贡市贸易,一六六八年题准,”船不许过三只,每船不许过百人“,但无时间限制。一六八五年废止海禁后,与西方国家的海上贸易也逐渐发展起来。次年议定:荷兰”应准五年一次,贸易处所止许在广东福建两省“。一六八四年,在厦门设立”洋行“,一六八六年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实有四、五十家。分别经营进出口贸易,并代纳税银。英法等国商船,除以澳门为居留地外,一六八八年又在”定海城外道头街西,建红毛馆一区“,作为商船停泊与中转贸易之地。

  清朝的海外贸易,输出品主要是生丝和丝织品,其次是茶叶、瓷器、药材、皮革、白糖、纸张、书籍等。《华夷变态》载有一六八六年一份赴日商船载运的货物清单,计有”白丝三百担,重绸五百捆零(每捆一百尺),人参六百零斤,中绸纱二百捆,红绡五十捆,剪绒二百八十笼,什物不数,白糖四千担,冰糖二千担,药材二百零担,毛边纸三百捆“。其中白丝三百担,丝织品六百五十捆,合六万五千匹。同年,有四艘荷兰商船,在福州购买白丝五万斤,以及大量丝织品。福建省管辖的台湾府,每年输出红糖二万担,鹿皮九万张,在海外贸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输入商品,日本主要是铜,是清朝铸钱必需的原料,一六八五年,海关共办铜二百九十六万九千二百二十八斤,动支税银二十九万六千九百二十二两八钱。后来不断增加。铜一向是日本对中国的主要输出品。其次是海产品,包括海参、鲍鱼、鱼翅、统称”表物“。从东南亚输入的商品,除海产外,主要是胡椒、香料、牛角等。商船带来了一些工艺品,还贩运南洋海产,并载运大量白银,到中国购买生丝、绸缎、茶叶、瓷器等特产。据广东巡抚杨琳奏报:一七一六年到广州的法兰西船六只、英国船二只,俱系载银来广置货。全年统共到有外国洋船十一只,共载银约有一百余万两。广东货物不能买足,系各铺户代往江浙买货。可见其贸易也有相当规模。

  清朝在海外贸易中一直处于有利的地位。据佚名《东倭考》记述,”大抵内地价一,至倭(日本)可易得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统计,从顺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间,日本外流金额为二百余万两,银额为三千七百多万两,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各省手工制造业与沿海城镇的兴起。厦门是对南洋的主要港口,广州是对西洋贸易的主要港口,宁波是对日贸易的主要港口。康熙时期南京、广州的丝织业,苏州、厦门的造船业,福建、广东的制糖业,的冶铁和制锅业的制瓷业等的发展,都与海外贸易密切相关。康熙帝曾说:”朕南巡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康熙时任明史馆编修的姜宸英曾对康熙二十三年开海后的情景有过一段生动的描述:”民内有耕桑之乐,外有鱼盐之资,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暹罗、真腊、满剌加、悖泥、荷兰、吕宋、日本、苏禄、琉球诸国。凡藏山隐谷方物、镶宝可效之珍,毕至阙下,积输入于内府,于是恩贷之诏日下,积泽汪 ,耄倪欢悦,喜见太平,可谓极一时之盛。“(《姜先生全集》卷一)姜宸英的描述,显见有意歌颂升平,但清朝开海后,海外贸易日渐发展,则是事实。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政府再次厉行限制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

  闭关锁国后期

  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政策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政策,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政府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政府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政府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政策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政府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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