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的简介以及影响
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郡县制的简介以及影响,希望对你有用!
秦始皇图片
郡县制的简介
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
周朝时县大於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四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後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於贵族的地区。秦国郡县制
县制起源于楚国,而秦代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後,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1]他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在郡县制底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管理,自此成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唐代柳宗元写有政论文章《封建论》,认为中国封建制度是百害而无一利,并阐发了郡县制的优越性。
郡县制的渊源
郡县制起源于春秋后期,已有县﹑郡的设置﹐但郡﹑县之间并无相互统属的关系﹐与秦汉时期的郡县制有所区别。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虽保持原来的都鄙制度﹐采用世族世官制﹐但由国君直接支配﹐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
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县的设立当以楚国为最早。楚武王(前740~前690在位)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其后﹐秦﹑晋等国也开始在边境地区设县。县的长官﹐楚国称尹﹐亦谓之公。晋国称大夫﹐其权力较大﹐地位较高﹐一般由强大的世族担任﹐往往父子相传。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一些卿大夫往往把自己领地内的采邑改建成县﹐长官已多由卿的家臣或士充任﹐县的政治地位降低。至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并由采用都鄙制度和世族世官制的县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变法﹐在秦国普遍推行县制﹐把乡﹑邑﹑聚等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六国年表》﹑《商君列传》则作“三十一县”)。县令为一县之长(云梦秦简所载“县啬夫”有人以为即是县令)﹐下设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此外﹐还设有管理各种事务的啬夫(如田啬夫﹑亭啬夫等)和令史等官吏。国家对这些官吏实行定额俸禄制。县令等长吏可以随时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则设“道”﹐作为同县并列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秦县约有三百﹐其中有一部分为战国时期秦国所设﹐或其它各国所设秦因之。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前445~前396在位)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李悝曾为上郡守)和楚悼王(前401~前381在位)时的宛郡(吴起曾为宛守)。这时﹐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需在郡下作进一步的划分﹔同时﹐内地的县逐渐增多﹐也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云梦秦简中已有称“太守”者)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各郡所统之县的数目﹐见于记载的有魏国上郡十五县﹐赵国上党郡二十四县﹐代郡三十六县﹐韩国上党郡十七县﹐燕国上谷郡三十六县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但设有都﹐略同于其它各国的郡。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国参杂其间。
郡县制的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与分封制对比
郡守、县令和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增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郡县制的特点与影响
特点:与分封制不同的是,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
影响: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有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郡县制的出现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据而带来的隐患,使皇帝能够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组成部分。王夫之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见,郡县制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社会调控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