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议会的历史
18世纪,波兰处于沙俄控制之下。1788年10月成立了爱国者占优势的议会,该议会在华沙开展活动约4年,故称“四年议会”。1791年5月3日通过了欧洲第一部宪法,即“五三宪法”。1792年5月俄国沙皇对波兰进行武装干涉,“四年议会”解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波兰议会的历史。
议会历史简介
1989年4月7日,波兰议会通过法案,恢复了战前的两院制,成立了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民大会。1992年8月1日,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波兰共和国立法当局与执行当局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地方自治问题的宪法法令》(简称“小宪法”)。根据该法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议会,执行权属总统和部长会议,司法权属独立的法院,实行三权分立制。1997年4月2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和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
地波兰议会地位
与总统的关系:
波兰宪法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和政府,但政府必须通过议会的信任投票。如总统任命的政府得不到议会的信任,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或者在两周内任命为期半年的临时政府。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但不得否决财政预算法。对总统否决的法案,众议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予以驳回。对被驳回的法案,总统必须签署。
与部长会议(政府)的关系:
波兰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构是部长会议。在上届政府向新一届众议院辞职后两周之内,由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提出人选并组成新政府;新被总统任命后两周内向众议院介绍政府的组成人选并提出施政纲领,要求众议院进行信任表决。新政府须获得众议院半数以上,即超过231票的支持。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
与宪法法庭的关系:
宪法法庭是议会设立的、独立进行活动的特殊审判机构,只对议会负责。宪法法庭的主要职能是:裁决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政府及国家机关颁布的条例和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宪法法庭法官由众议院任命,庭长和副庭长由总统从宪法法庭全体法官大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1997年通过的新宪法赋予宪法法庭强有力的权力,议会不再有权否决宪法法庭的裁决。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其他所有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判决行使监督权。院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建议从最高法院法官中任命。
最高监察院是波兰最高行政监察机构,基本任务是监督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违法乱纪行为。院长由议会任命,向议会负责。
公民权利代言人主要保护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公民权利代言人由众议院指定,每年须向众议院和参议院汇报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主要保护本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获得信息权以及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利益。委员会委员由众、参两院和总统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