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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议会是怎样的

时间: 耀聪2 欧洲历史

  议会是与总统、政府和法院并列的国家四大权力机构之一。葡议会实行一院制,享有立法权、监督权、财政控制权和人事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葡萄牙议会是怎样的?

  葡萄牙议会简史

  由贵族和教士组成的议会开始出现于12世纪,并在13、14世纪获得更大权力,负责处理政治、经济、立法等事宜,直至实现从中选举部分代表,同君主共同代表国家。15世纪,因葡尚未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君主依靠议会财政和政治扶持存在,葡议会地位突出。随着海外扩张和殖民地收益的增长,权力逐渐向君主集中。1481年后,尽管议会仍被称为国家代表机关,却被专制王权控制,仅在国家出现危机时才发挥一定的作用。1822年,葡通过了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新宪法,确立单一制议会在葡政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政府对议会负责,国王在立法过程中的权力受到限制。1826年,国王佩得罗一世强行修改宪法,建立一个由国王任命的与当时议会平行的议院,形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行政区和海外省的代表组成,通过直选产生,每6年选举一次;下议院代表每3年更换。1910年葡萄牙第一共和国成立并于次年颁布宪法,继续沿用议会两院制。1926年5月,葡建立军事专制独裁政权,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1933年制定的宪法规定葡议会由社团议院和国民议院组成,但因选举权受限制,议会实际上受政府控制。1974年4月,葡恢复民主,1976年颁布的民主宪法规定在葡实行议会民主制。

  葡萄牙议会地位

  根据葡宪法规定,共和国议会是与总统、政府和法院并列的国家四大权力机构之一。葡议会实行一院制,由总统任命议会内议席最多的政党领袖出任政府。政府同时向总统与议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总统在听取各党派、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才能解散议会。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可联名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会每半月举行一次质询会,议员有权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问。议会可成立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政府和公共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为[3]。

  葡萄牙议会选举与议会产生

  葡共和国议会共有230名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在特殊情况下,总统有权决定提前大选,但须提前80天确定选举日期。凡年满18岁葡萄牙公民,除下列情形外,都具备选民资格:1.精神不健全;2.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正在服刑;4.被剥夺政治权利。凡年满18周岁的葡萄牙公民,都有被选为议员的权利,但双重国籍者除外。成为议员后不得再担任政府官员、现役军人、法官、外交官、公职人员及国有公司的职员。议员因下列情形丧失其职务:1.被议会全体成员认定有罪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禁例,并依据法定程序被取消资格;2.当选后未到议会就职或缺席时间超过一定限度;3.成为另一政党成员;4.参加和鼓吹法西斯组织;5.提交书面辞呈。

  葡议会实行比例代表制。葡共有22个议会选区,其中大陆部分18个,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各1个,欧洲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各1个。本土各选区产生的议员数与该选区的登记选民数成正比,海外选区各2名。

  议员候选人须经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出。各政党或政党联盟在所有选区均提出候选人名单,再根据得票比例按最大均数法(D’Hondt)分配议席。

  在宣布选举结果后第三天,新议会召开首次会议,议员任期自此开始,直至下一届议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前结束[4]。

  葡萄牙议会职权

  (一)立法权

  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批准自治区的行政法规;授权政府立法;批准关于议会专有立法权范围内的协定、葡参加国际组织和友好、和平、防卫、修改边界、军事等条约的协定及其他由政府提交的协定。

  议会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葡萄牙公民权的获得、丧失与恢复;对领水,专属经济区以及葡萄牙有权拥有的近海海底区域的划定;戒严与紧急状态的实施;政党与社团;教育标准;中央机关、自治区、地方政府及其他宪法机构首脑的选举;中央机关与地方政府首脑、国务委员会、国家监察机构的地位及其薪俸;宪法法院的组织、职能与工作程序;根据宪法确定属于军事法庭管辖的犯罪;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辖区变更;同各地选民的直接协商;对现役军人和常设军事机关代理人行使权力的限制;国防的组织和与国防有关的义务的确定以及武装部队的组织、职能与纪律的一般准则。

  除此以外,议会可以授权政府立法。议会授权政府立法时需颁布立法授权令。立法授权令应说明授权的事项、意图、范围与期限,授权期限可以延长。对政府的授权随政府辞职、议会任期届满或解散而终止。

  (二)监督权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与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工作;监督戒严令和紧急状态令宣布后的落实情况;批准或驳回、修改政府的法令;审查政府财务开支;审议国家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最终报告;审议政府施政纲领;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案或不信任案;宣布解散自治区机关。

  (三)财政控制权

  批准计划与国家预算法案;规定每年由政府批准的担保的最大限额;授权和批准政府签订贷款合同。

  (四)人事权

  总统必须在议会宣誓就职;批准总统离开国土;弹劾总统;决定政府成员的停职;按比例代表制原则遴选5名国务委员会(总统咨询机构)成员;以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需超过全体议员半数加1的议员出席)遴选10名宪法法院法官,1名国家司法监察专员,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7名有表决权的法官最高委员会成员,11名社会传播委员会成员。

  (五)其他权力

  确认政府宣布的戒严或紧急状态;同意特赦和大赦;授权总统宣战与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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