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议会
西班牙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议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国家预算,监督政府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力。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西班牙议会。
西班牙议会简史
西班牙是世界上议会制度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可追溯至12世纪,即伊比利亚半岛各王国在遇到王位继承、平息内乱、对外战争等重大事件时召集教会、贵族和市民代表举行的咨议大会,其中1188年召开的莱昂王国议会会议被公认为中世纪欧洲民众参与议会的历史开端。
西班牙现代议会传统和全国统一的代议制议会始于19世纪。1810年至1814年独立战争期间,拿破仑未占领地区的教会、贵族、军人和各界代表在加迪斯召开特殊议会,制定1812年宪法,决定一院制议会代表西班牙人民行使主权,并确立延续至今的“议会和国王并行”制度。1834年,伊莎贝尔二世女王颁布宪法,规定议会采取两院制结构,分为贵族院和平民院。在1837年宪法中,议会上、下两院被正式命名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并在1845年、1856年、1869年和1876年宪法中得以延续。纵观这一时期,西班牙议会民主基础薄弱,议会形式未稳,作用主要以咨议为主。
西班牙真正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出现在1931年至1939年第二共和国时期。实行每5万人普选1名代表组成一院制议会,议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有权废除国家元首和监督政府行为。1939年至1975年佛朗哥独裁时期,西实行一院制议会,但作用仅是咨政,襄助国家元首及其政府的建议和决定,无反对权。
1975年佛朗哥去世后,卡洛斯国王加冕并制定政治改革法,西班牙开始“民主过渡”。1978年,西班牙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并由卡洛斯国王颁布实施,规定国家政体为议会君主制,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主权,拥有立法、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监督政府行为等权力。
西班牙议会地位
西班牙宪法规定,议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立法权;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和内阁成员组成;国王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
(一)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永恒的象征,在国际关系中是西班牙国家的最高代表。国王不承担责任,其行为须由首相或相应大臣副署,而国王在提名任免首相时由众议院议长副署。副署者对国王的行为负责。国王登基时要在议会中宣誓忠于职守,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尊重公民和自治区的权利。国王主要权力有:签署和颁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议会;在宪法规定期限内宣布举行大选;在宪法规定情况下召集公民投票;提名首相候选人,任命首相,并根据宪法规定罢免首相;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免政府成员;公布大臣会议所通过的法令,授予文职人员和军人职衔,根据宪法规定授勋;听取有关国家事务的报告,根据首相的请求在适当时候支持部长理事会;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执行法律规定的赦免权,但不能批准大赦等。
(二)议会和政府的关系。议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国家预算,监督政府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力。议会和政府之间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在其政治性工作中集体对众议院负责。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大臣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新一届众议院产生以后,或者在宪法规定的其他需要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国王先与拥有议会多数席位的党团所指定的代表进行磋商,并通过众议院议长提出一名首相候选人。候选人应向众议院宣布其组阁的政治纲领并请求得到众议院的信任。获众议院议员绝对多数票者将由国王任命为首相。如达不到绝对多数,投票48小时后再对同一候选人进行投票,获绝对多数者即可当选。政府的其他成员由国王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免。
议会主要通过提出不信任案、质询和弹劾控制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提出不信任案要求众议院十分之一的议员同意,而且必须提出一个新的政府领导人人选。如果动议失败,其签署人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出同样的动议。即使动议未能成功,这对首相依然有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要求众议院就其一项政策措施或总体政策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众议院的绝对多数同意即可获得信任。
(三)议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西班牙奉行司法独立,法官和大法官以国王名义行使司法权,与议会没有太多的关系。司法权总委员会是司法权的领导机构,由最高法院院长和国王任命的20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20名成员中,12名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从各级法官和大法官中选任;4名根据众议院提名任命;4名根据参议院提名任命。在后两种情况下,均需议员五分之三多数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最高法院院长由国王根据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按法律工规定的形式任命。
(四)议会和宪法法院的关系。西班牙设有宪法法院,由12名被国王任命的成员构成,其中参众两院各以五分之三多数提名4名,政府提名2名,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2名。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对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的违宪上诉案,涉及侵犯宪法规定的特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案件,国家与自治区或自治区之间的权限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