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法规是怎样的
东晋以后,相继占据江南的宋(420~479)、齐(479~502)、梁(502~557)、陈(557~589)4个封建王朝的法规。宋、齐、梁、陈,史称南朝,统治历时160余年,由于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故在封建法制上建树甚少。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南朝法规是怎样的?
南朝法规:宋朝法规
南朝法规之阶级关系宋朝法规宋武帝刘裕(420~422在位)代晋后,建立了南朝第一个封建政权。宋初,承用晋律,后来也曾有改定。大明四年(460),尚书左仆射刘秀之改定律令。大明七年八月丁巳,又诏遣尚书与诸州刺史“并详省律令”。宋律早已失传,内容无从考见。据《唐六典》卷六注说:宋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又据史书记载,当时的刑名有:杖刑、徒刑(一至五年)、黥刑、刖刑、流刑、死刑。
南朝法规:齐朝法规
南朝法规书籍齐朝法规刘宋禁军将领萧道成,于宋□明三年(479)逼顺帝退位,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齐初亦沿用晋律,武帝命尚书删定郎王植等于永明七年(489)根据晋律及张斐、杜预律注,“削其烦害,录其允衷”,撰定齐律,是为《永明律》,凡1532条,为20卷。永明九年又由宋躬、王植重编《律文》20卷,《录叙》1卷,共21卷,奏请朝廷,“付外施行”。但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这部《永明律》“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旧唐书·经籍志》载有宋躬撰齐《永明律》8卷。《新唐书·艺文志》同。可知《永明律》在唐时犹存,其佚在唐后。《唐六典》卷六注说:“南齐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可见与晋律无多大差别。
南朝法规: 梁朝法规
南朝法规 隋书·经籍志梁朝法规齐和帝中兴元年(501),雍州刺史萧衍带兵攻入建康(今南京),第二年灭齐称帝,建立梁朝,即开始编纂法规。梁朝法规主要有律、令、科3种形式。①梁律。天监元年(502),由律学家蔡法度等人编定,凡20篇,即刑名、法例、盗劫、贼叛、诈伪、受贿、告劾、讨捕、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仓库、厩律、关市、违制,共2529条。梁律是参酌晋律和齐《永明律》编纂而成。据《隋书·刑法志》等书记载,其刑名有徒刑,分百日、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终身9等;鞭杖分6等: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二百。官吏犯罪有杖督之罚,其制为杖督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又有夺劳(夺去官吏劳绩)百日杖督一百,免官加杖督一百。梁初有□面,即墨刑,武帝天监十四年(515)诏令废除。死刑有斩、弃市、枭首。梁律规定,自鞭杖至于死刑皆可收赎,唯其赎刑时存时废。②梁令。据《唐六典》卷六注说:梁初命蔡法度等撰梁令30篇,即户、学、贡士赠官、官品、吏员、服制、祠、户调、公田公用、仪迎、医药疾病、复除、关市、劫贼、水火、捕亡、狱官、鞭杖、丧葬、杂上、杂中、杂下、宫卫、门下散骑中书、尚书、三台秘书、王公侯、选吏、选将、选杂士、军吏、军赏。梁令大抵依晋令损益而成。其佚文尚可见于《唐六典》卷五注、《隋书·礼仪志》及《隋书·百官志》等。③梁科。蔡法度等依汉、晋故事删定。《梁书·武帝纪》作40卷。《唐六典》、《隋书·经籍志》作30卷。《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作20卷。
南朝法规:陈朝法规
陈朝法规梁太平二年(557),陈霸先废敬帝萧方智,自立为帝,建立南朝最后一个封建政权陈朝。陈朝法规依梁制,分律、令、科3种形式。武帝(陈霸先)即位之初,以为梁律“纲目滋繁”,“宪章遗紊”,命尚书删定郎范泉等删定律令,并命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等主持其事。范泉等撰成律30卷(《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作9卷),令30卷、科30卷。据《隋书·刑法志》说:陈律“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陈朝法规皆早失传。
历史意义
1、在当时的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成就最大
2、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对后世影响极大。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一)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互为补充。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1、体例上调整:《名例》置于律首
《魏律》:《具律》——《刑名》,篇首
《晋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律》:《刑名》+《法例》——《名例》
2、篇目上变化:12篇形成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四)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五)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