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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之西魏简介

时间: 耀聪2 南北朝

  西魏,北朝之一,由北魏分裂出来的割据政权。历三帝,共二十二年(535~557)。都长安。管辖今湖北襄樊以北﹑河南 洛阳以西,原北魏统治的西部地区。

  政治制度

  西魏沿东汉末年的州郡县制。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 治制度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586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

  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土地制度

  西魏继续推行均田制,均田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 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

  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经济发展

  西魏北周在进行改革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抛弃过去封建王朝有关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的好的作法。如天子亲耕籍田、下劝农诏、灾年开仓济贫以及各种类型的蠲赈、罢苑弛禁等等。其中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均田制及其相关制度的颁行。   均田制的施行,可能自西魏初即开始,但正式颁行,大约是在西魏废帝三年(公元554年)。《随书·食货志》称:“太祖作相,创制六官”。紧接着就记载均田、租调、榷盐诸法。掌握这些政令实施的长官如“载师”、“司均”、“司仓”、“司赋”、“司役”、“掌盐”等,为“六官”(天、地、春、夏、秋、冬)中“地官”下属。而史载宇文泰直至废帝三年才自任“太师”、“大冢宰”、“初行周礼,定六官。”①因而其各部职掌及有关制度的正式颁行,大致当在此时。

  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参照了北魏制度,也有一些创新。其主要内容有:有室(已婚丁男)者授田120亩,未婚丁男授田100亩;租调量为有室者每年纳租5斛,绢10匹,绵8两,未婚者纳半数;凡民18—64岁皆纳赋,每年具体所征又视年成而定:亩收4釜(fǔ,音斧,容器。一釜合6.4斗,一说合10斗)为上年,全赋;亩收3釜为中年,半赋;亩收2釜为下年,征1/10;官吏俸禄的发放比例,与征赋额相同。百姓服役年龄为18—59岁,丰年服役1月,中年20天,下年10天;凡征发徭役,家出1人,不得超过。此外,对各种情况下的免赋、免役,也作了具体规定。

  这个制度,同“中兴永式”、“六条诏书”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租粟看似偏高,但若综合中、下年的减免看,总体上还略低于北魏和东魏、北齐的数量。徭役日期有了明确规定,不再滥征,是一大进步。特别是赋、役征发及官吏俸禄的发放,均视年成而定,很有弹性,是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的。

  由于以上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均田制的颁行,西魏北周的经济发展得比较快。农业方面,除了关中地区较快地得到了恢复以外,随着益州、荆州及关东地区的产粮区相继并入北周版图,寺院经济的铲除,农业劳动人口、耕地面积猛增,农业基础更为雄厚。屯田规模也扩大了。大统(公元535—551年)初,西魏为满足战争需要,“欲大置屯田”,任命薛善为司农少卿,管理同州夏阳县(今陕西韩城南)二十屯①。魏废帝时,又在梁州置屯田,“数州丰足”②。周武帝保定二年(公元562年)在蒲州开河渠,在同州开龙首渠,水利事业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官员注意“恩威并重”、“政尚仁恕”,使许多少数民族也开始了定居农业。如申徽在大统十二年(公元546年)为瓜州(今甘肃敦煌西)刺史,为政勤劳廉慎,“俭约率下”,农业连续5年丰收,“边人乐而安之”③。

  澧州(今湖南石门)民俗“不营农业”,周孝闵帝时,刺史郭彦“劝以耕稼”,一举由缺粮区而“仓廪充实”④。周明帝初,元定为岷州(今甘肃岷县)刺史,“威恩并济,甚得羌豪之情。”于是许多羌人出山,交纳赋税⑤。此期的手工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冬官”之下,设有工部、匠师、司金、司水、司玉、司皮、司色、司织等大小50多个部门,较之北魏,分工更为详尽。一些官手工场,规模巨大,如夏阳诸山的铁冶,营造军器,拥有工匠8000人①;一些工艺品,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西魏文帝时造的“仙人”、“水芝”二欹器,精巧绝伦,令人叹为观止②。此外,北周的盐业十分兴盛,有海盐、池盐、井盐,还有制成虎形,以供祭祀和接待宾客之用的“形盐”和作药用的“饴盐”。政府垄断盐业,凡百姓取用,都要征税。

  西魏北周时期的货币仍然比较混乱。政府先后造“布泉”、“永通万国”、“五行大布”、“五铢”等钱,仍不能制止民间私铸及杂伪钱的流行。不过钱币的混乱,对商业影响不大。西魏中期以后,修复了关中至汉中、巴蜀的通道,又与西域大规模通商,“卉服毡裘,辐凑于属国;商胡贩客,填委于旗亭。”③商业更加兴盛。地方守宰“多经营以致赀产”④,民间亦颇多富商大贾,商人有持金20斤入京师贸易者⑤。河西诸郡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皇帝以银钱赏赐臣下⑥,说明此期金银作为货币开始流通。值得一提的是,在与西域通商过程中,一些地方官有意识地利用商业扶贫,发展地区经济。如韩褒为西凉州(今甘肃张掖西)刺史,州内贫富不均,民俗嫌贫爱富,穷人备受欺凌。于是每当西域商人到州之际,韩褒便先令贫者与胡商交易,从中获得丰厚利润。于是州内“贫富渐均,户口殷实。”⑦以商扶贫政策获得成功。

  当然,西魏北周的经济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战争较频繁,对整个社会生产影响较大,修宫室、筑长城等土木工程,给人民带来的徭役还是相当深重;官吏聚敛、贪污之事也时有发生;周武帝灭齐后,有穷兵黩武的苗头出现。然而,无论如何,从大的方面看,西魏北周紧紧抓住了长期以来影响中国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即豪强、僧侣地方隐占土地、户口,与国家争夺劳动力;编户的逃亡失散和奴婢杂户的存在这三大问题。前两个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生产,造成重赋——民户逃亡——再加赋——民户加速逃亡的恶性循环。后一因素则极大地影响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严重束缚了生产力。在如何解决这三大问题上,北魏孝文帝曾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在解决豪强隐占土地户口及民户逃亡问题上,他做得较好。但遗憾的是,寺院经济和奴婢问题,他都没有涉及。东魏北齐则做得更差一些——三大问题的种种恶果,在东方地区都表现得比较充分。只有西魏北周通过两步改革,使这三大问题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解决。这就是西魏北周能够由弱变强,最终灭掉北齐,并奠定了以后隋朝统一全国的经济基础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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