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公务员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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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公务员考试
清王朝覆灭后,北洋政府废除古代官员九品制,学习西方,采取文官考试制度,并在1913年颁布《文官考试法草案》。该草案详细地写明应试者的准考条件、考试科目以及考试流程,共分4章20条。
基本规定:文官考试每3年举行一次,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应试者年满21岁,且没有违法记录和未“破产”者,具有中学以上或相当于中学以上(现在的中专)毕业资格之男子,均可应试。
甄 录 试:包含国文、历史、地理、笔算
初试:须对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财政学等七门主科进行考核,此外还有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五门附科,考试者可在其中选择一科加考
大试:现行法律解释、设案之判断、草拟文牍
普通考试:科目较少,只有国文、历史、地理、笔算、法学通论、经济学,另有一至两门与实际工作有关的考试内容。
但是,史料记载中这部草案公布后其实并未实施,北洋政府在1915年9月30日又公布《文官高等考试令》、《文官普通考试令》、《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和《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且分别在1916年6月和1917年4月举行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和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并分别录取194名、295名应试者,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