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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十年的政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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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十年又称南京十年、十年建设,是指1927-1937年间建都于南京由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执政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华民国在政治、经济、基建、文化、教育、社会政策、边疆民族政策、外交、军事等施政各方面皆取得了一定成就,整体为近代中国较高水平。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黄金十年的政治进程,希望对你有用!

  年轻时期的蒋介石先生图片

  黄金十年历史追溯

  在政治方面,一方面中国各派政治势力竞逐争斗,并让中原大战与国共内战等战事于中国山东、江西等地持续爆发。但在中国其他地区,以军事强人蒋中正为首的中国国民党逐步于中国建立起相对稳定、巩固的统治机器,于安定中,同时开启了中国政治、经济等发展的新进程。惟年代中末期之1937年开始,邻国日本的军国主义政府却发动了全面性的侵华战争,陆续增兵入侵中国,使得十年间的建设成果毁于一旦。

  黄金十年的政治进程

  政治方面,中国1930年代的主权政府为以国民政府为主体的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前身为孙中山于广州成立之护法政府或军政府等机构,但是因其主权治权未及全部中华民国领土,直到北伐期间,建都南京、统一各省、平定北平、张学良决定率东三省服膺国民政府行动后,才获得如英国、美国、西班牙、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国承认。自此,国民政府在1930年代才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1930年代前期的国民政府特色为委员制。政府的运作主要决策者为中国国民党党内机构遴选出之国民政府委员所组成的国民政府委员会,而除了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外,国民政府也有许多行政机构取委员制。而这种体制即使于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后仍继续施行。依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委员定额早期为12-16人,1930年代之后增为24-36人,而凡其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监察院长、考试院长、司法院长及其副院长等政务要职均由该委员会推选。

  如再就职权细分,1930年代的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国政府元首,与国民委员会共同负责外交与军事及中国国家统治权,内政则由行政院负责。而国民政府从1930年蒋介石内阁开始,于1930年代中间,国民政府共在中国大陆组阁过十数次。另外,中国因为抗日战争,于1938年宣布实施战时政府制度,军事权由国民政府主席转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就总的来看,1930年代的政治中枢之国民政府一直是以蒋介石为主、其他国民党的中心干部为辅的党国政府。通常中央政府职权划分,都是以蒋介石量身定作。1930年代间,不论职务是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一直都是中国政府的权力核心。

  ①训政制度

  1930年代,是中国由军阀割据局面逐步走向实质统一的阶段,同时间也在日趋严重的外患阴影下重建国家时期,国民政府在政治现代化的努力,有着实质性进展。晚清以来,中国在政治上第一次重新取得了凝聚力。

  政治上,国民政府遵循孙先生的三民主义及建国大纲,实行训政和准备宪政。在1928至1937年这一阶段,国府在中央层面逐步建立起了一个以训政为目的的管治模式。1928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颁布了第172次党务会议通过的《训政纲领》,此后,国民政府即依据“训政网要”实施训政,并草拟训政时期约法。训政时期约法经国民会议通过,于1931年6月1日正式颁布。

  为了使训政时期约法获得更多国民的认可,政府于1931年5月5日至17日召开国民会议。国民会议代表来自各省、各市、蒙古、西藏及华侨社会,主要由下列各机关团体中选出:包括农会;工会;商会及实业团体;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的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及中国国民党。另外又确立了五权分立制度,1928年10月3日所草的“训政纲要”及“国民政府组织法”,都采行五权制度,此一制度也纳入1931年6月1日所颁行的“训政时期约法”中。训政时期约法第71条规定,国民政府设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五权分立跟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同处,在于为考试、监察二权的加入。考试院为国家甄选人才,提高公务院素质;监察院监督全国公务和公务人员,以促进政务发展。考试院曾于1931年至1937年间,考选高考及格者589人,普考及格者1,244人,特种考试及格者2,166人;监察院于同期共有纠弹案841件,涉及官员1,443人。

  ②法制建设

  十年建国期间,即由1927年-1937年,可说是国民政府法统创立时期,主要标志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完成。1932年起,国民政府法制建设日趋成熟,省、市、县参议组织陆续成立,有关参议员选举条例也日渐完备。国民政府的法规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也有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大类,汇编为一起,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大全”,它构成了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制订了训政纲领,确立了训政时期政治制度,1931年5月,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为五五宪草。 抗战胜利后1946年11月国民大会正式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于次年1947年1月1日实施。

  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民法典是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间草拟分期公布的,主要是参照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条款。商法主要由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四部分构成的,都是在1929年10月至12月间公布。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

  国民政府在暂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基础上于1928年3月公布了刑法,通称为旧刑法。1935年公布的刑法则通称为新刑法。新刑法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强调保全及教育机能,引进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是新刑法中专门一章,适用于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及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士。此外还颁布其他刑事特别法,包括1927年的《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28年的《暂行反革命沿罪法》,1939年的《共产党问题处理方法》等等。

  民事诉讼法在1930年至1931年颁布,1935年修改后重新公布。主要特点是实行不干涉原则,以及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原则。

  刑事诉讼法于1928年颁布,1935年修改后重新公布。七七事变后,又陆续颁布其他特别法规,例如《修正危害民间紧急治罪法例》、《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办法》和《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等等,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采用自由心证原则,严格限制自诉权,扩大检察官权限等。

  行政法规方面有组织法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五院组织法和军事参议院组织法等。薪俸,任用,和使用方面法规,有“文官官等俸表”、“公务员任用法”、“官吏服务规程”和“五院处务规程”等。

  考试法在新六法全书中列为“宪法及关系法规”,但依其法规性质仍为行政法,例如考试法、考试法实施细则、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和典试法等。

  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实行公开审判制。但对有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案件可不公开审判。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此外还有特种刑事法庭和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实行陪审及辩护制,但陪审员必须是国民党员。

  1949年国民政府播迁台湾,移植六法全书,延续了中华民国法统。在中国大陆,普遍对于国民政府法制及六法全书评价甚低,认为其体现蒋介石个人独裁专政,是镇压共产党人的工具。中共建政后,六法全书被废除,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不过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法学界中也有反思六法全书的呼声,并指出废除六法全书固然有其历史因素,但对中共建政后的法制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正面的经验,也有反面的教训。

  ③宪政建设

  如前述国民政府是根据孙中山先生制订的军政,训政,宪政的建国步骤去建设国家,训政时期自1929年起定为6年,但1931年即爆发九一八事变,变乱频仍,训政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但国家正处于多事之秋,党外人士亟欲参与国是,国民政府仍希望如期结束训政,早日成立民意机构。宪法草案于1934年2月由立法院草拟完成,于1935年11月由国民党六中全会审查通过,至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是为五五宪草。

  国府原欲于1936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议定宪法,由于局势紧张,国大代表未能如期选举完竣,乃不得不继续实行训政。不过宪政建设工作仍然没有因为抗战爆发而终止。1938年7月,武汉会战刚开始,国府即已邀请全国各党派重要领袖(包括中共)和全国各界名流学者,于汉口组织国民参政会,该会是战时最高民意机关,主要从事抗战救国和抗战建国的工作。国民参政会组成人员共二百名,国民党占八十名,各党派领袖占五十名,无党派人士占七十名以上。国民参政会对于在战时准备制宪国民大会的召开,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1939年9月9日至9月18日,国民参政会于重庆召开一届四次会议时,已决请政府明令定期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结束党治,实行宪政,并由议长蒋介石指定参政会若干组成人员,组织了宪政期成会。宪政期成会于1939年9月成立的当天,即在它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已决请国民政府早日颁布召开国民大会,公布宪法及宪政实施之明令。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决议于1940年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民大会,恢复因抗战停顿的国民代表选举工作,并决议于重庆建造“国民大会堂”。后因战事吃紧,暂时无法召开国大,但其它准备工作照常进行。抗战其间,国民党中央和国民参政会,还曾合组宪政实施协进会,协调各党各派各方人士推动宪政的准备工作,召开会十一次,直至一九四六年制宪国大准备就绪,方才休会。

  ④威权统治

  十年建国期间中国政治,其中一个特点,就是建立了一个以蒋介石为核心的党国体制。其一特征是建立了效忠领袖的秘密政治组织,从而加强党对政治及社会的控制。国民党的威权统治是建国的过渡阶段,是从孙中山军政,训政建国思想而来。不过1930年代威权统治的加强,跟当时国民党派系林立,地方分离主义仍未撤

  底根除有密切关系。在这前提下,树立新的中央权威,从而达致国家的实质统一就成为蒋介石首要任务。由于党内存在着强大离心势力,建立秘密政治组织就成为蒋介石加强党内纪律达致有效管治的重要手段。1928年,国民党中央组织部调查科成立(后改名为调查统计局,即中统),标志着国民党以秘密组织形式开展统治活动的开始。到1932年,由蒋中正亲自主持,在南京成立了“中华复兴社”,拟定了“驱逐倭寇,复兴民族,平均地权,完成革命”的纲领和“内求统一,外抗强权,拥护领袖,收复失地”的宗旨,要求组织的“内部团结统一”,“发扬硬干、快干、实干精神”,以“力行哲学”作为思想依据。在复兴社成立前后,还成立了更为核心性质的“三民主义力行社”(即广泛流传的“蓝衣社”),和复兴社有密切关系的,还有“革命军人同志会”和“革命青年同志会”,后来又合并为“中国革命同志会”。对于这些秘密政治组织,一直为学者所批判。中共建政后,大陆历史研究,主流看法都是认为这些机构是专门针对屠戮共产党人及同情中共的民主人士,是独裁统治的反动举措。不过有论者指出,这些机构固然对红军予以沉重打击,但事实也有其抑制党内离异力量及反抗日本侵略的作用。例如,1932年9月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训队举办的一期“政训研究班”,复兴社刘健群为班主任,90%的结业学员被组成“华北抗日宣传总队”,刘健群任总队长,在华北各地的非国民党嫡系部队中,广泛宣传服从中央,服从蒋介石,在蒋介石的领导下“抗日救国”。这种明显的反日活动,引起了日本驻屯军的不安。在后来的华北问题中日谈判中,日本人的一个强烈要求就是停止复兴社在华北的活动。由这事例中,可见复兴社在抗日宣传动员,加强党内纪律及抑制腐败倾向,有一定积极作用。

  ⑤专才治国

  十年建国,政治上另一个特点,是起用了一批非国民党的技术专家进入政府,特别是在外交、经济、教育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较为显著。当中最著名的,是1932年11月成立的国防设计委员会(1935年4月改名为资源委员会),主持者是钱昌照、翁文灏,其他委员还包括著名学者胡适、丁文江、杨振声、张其昀、吴鼎昌、张嘉璈、陶孟和、范锐、吴蕴初、刘鸿生、万国鼎、沈宗瀚、王世杰、周览、徐淑希等人。1930年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主要是由这些人主持的。这个机构和这些学者,为中国的现代化作出了极大贡献。

  资源委员会的前身国防设计委员会,于1932年11月成立时,本隶属于国民政府参谋本部,会址设于南京。1935年4月易名为资源委员会会后,改隶属于军事委员会。1938年3月改属国民政府经济部。1946年3月改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蒋介石一度兼任委员长,由正副秘书长(后改称正副主任委员)翁文灏、钱昌照负实际责任,其成员为军政、财经、工商文教各界的知名人士。它的主要任务为执掌资源的调查研究和资源的动员开发,后来逐渐发展成为重工业的主管部门。

  1935年初起,资源委员会负责统制全国钨、锑等战略矿产品的出口运销事宜;1936年起,在湖南、江西等地筹建中央钢铁厂、中央机器制造厂、中央电工器材厂、湘潭煤矿、龙溪河水电厂等二十余家重工业厂矿。抗日战争爆发后,负责主持上海等地工矿企业的内迁,并购储大量汽油等战略物资。抗战期间,在四川、甘肃、云南等地创办电厂、煤矿、油矿和机械、化工、冶炼等厂矿共一百一十九个,大量生产后方急需的汽油、电力、机器、煤炭等产品,缓和了后方物资紧缺的危机,同时向美、苏等国输出价值数千万美元的钨、锑、锡等矿产品,换回大量军火和重要物资,并培养了一大批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为抗战作出了极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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