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朝贡制度是怎样的
明朝西藏各地僧俗首领向中央王朝纳贡制度。明朝推行行都武卫的设置和各政教势力多封众建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把整个西藏纳入中央王朝统辖之下。为进一步强调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隶属关系,明朝统治者在分封的同时,建立了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朝贡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明朝的朝贡制度是怎样的?
明朝的朝贡制度简介
明代国力强盛,制度建设颇有能为后人借鉴之处。接下来看看朝贡制度。明朝推行行都武卫的设置和各政教势力多封众建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把整个西藏纳入中央王朝统辖之下。为进一步强调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隶属关系,明朝统治者在分封的同时,建立了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朝贡制度。朝贡制度成为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政治联系的特定形式。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朝贡始于洪武五年(1372)摄帝师喃加巴藏卜遣使入贡,终于崇祯三年(1630)乌思藏僧人三旦多只等朝贡,历时200余年,具有类型多样、次数频繁、规模庞大等特点。
明朝朝贡制度以经济手段作为对西藏施政的政策由“分封”、“朝贡”和“优予贡利”三个相互衔接的环节所组成。在这三个环节中,分封作为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最高形式,是以朝贡为基础,并通过朝贡来得到具体实现。而朝贡作为维系分封和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重要途径,又是以优予贡利为基础而获得保障和实施。也就是说,优予贡利成为朝贡的基础,朝贡又成为分封的基础,而分封则最终成为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最高形式。
明朝对各受封首领规定了一套严密的例贡和袭职朝贡制度,使对西藏的政治统属关系得到具体的实现。因此,对明朝统治者来说,作为分封基础的朝贡制度实际上成为明朝维系和加强对西藏的政治统属关系的最重要的途径。对于明朝统治者来说,保证西藏各受封的实力派首领按规定前来朝贡,既是维系分封的重要政治手段,也是实现明朝与西藏政治隶属关系的主要标志。
明代,西藏地方朝贡始终络绎不绝,不仅人次频繁,而且规模庞大,经济利益是制约朝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入贡,可以从朝廷获得丰厚的回赐,在经济上与内地互通有无。朝贡制度促进西藏地方与祖国内地的经济联系和交流,反映了明代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发展。
明朝的朝贡制度类别
例贡
明朝,西藏地方的朝贡制度主要针对受封者制定,大体可分为三大类:①例贡。即西藏地方各行都武卫官员、地方政教首领以及其他僧俗势力按照明朝规定,定期向朝廷进贡方物,以效职方之贡。这种朝贡实际上是西藏地方对中央政府承担的一种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表明其政治上对明朝的隶属关系。例贡通常三年一次,但在永乐和宣德年间,也出现了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甚至一年两贡的情况,因此又称岁贡。
请职朝贡
明朝中央管理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任职、承袭、替代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洪武、永乐年间最为常见。分为请封、请袭和请替三种。明廷对故元旧官请求新朝授职以及新兴的地方僧俗势力通过朝贡方式以求封授,皆授职名。明朝在西藏地方广授官职,并允其世袭传承,但承袭必须通过朝廷的审查和认可。故每到承袭,即由袭职者自己或遣人向朝廷入贡,办理有关手续。对诸王等重要人物的承袭,朝廷还要派遣专使往封,但请替朝贡并不多见。明朝规定,除三大法王的名号可由师徒或转世者继承,不必听候中央诏命外,其余五大教王和灌顶国师等,其职号的承袭、替代都必须由承袭者遣使或亲自入朝申请承袭,上缴原颁印信、诰敕,旨准后方颁赐新的印信、诰敕,完成袭职手续。这种请职朝贡,成为明朝制约和管理西藏各僧俗首领的重要手段。
谢恩、庆贺朝贡
受封者在得到朝廷特殊恩惠后,如赏赐隆厚、准予袭职等,入朝进贡以示感谢。如弘治八年(1495),大乘法王陆竹坚参巴藏卜、灌顶国师藏卜领占各遣人朝贡,“谢恩袭职”。此外,遇有朝廷庆贺大典,如皇帝万寿圣节、皇太子千秋节等,西藏各受封首领也前往朝贡,表示庆贺。如宣德元年(1426),大乘法王昆泽思巴遣国师班丹扎思巴、净觉慈济大国师班丹扎失“贡马及方物,贺万寿圣节”。谢恩、庆贺朝贡具有明显的体现臣属关系的礼仪性质,朝贡的凭证为朝廷颁赐的印信、诰敕等。西藏诸王遣使入贡,均以贡使所持具诸王印信的藏文文书为凭,经核验方能成行。成化时期,为防止伪冒诸王入贡,又颁给诸王勘合。而其他国师、禅师、喇嘛等俱以朝廷所赐敕谕为凭入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