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行政区划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明朝行政区划。
历史简介
明朝 行政区划,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但后来深感不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 1376年( 太祖 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 省府州县四级制与 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置的 都指挥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 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疆域 。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和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
1428年(宣德三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13布政使司。两京是京师(即北直隶)和南京(即南直隶);13布政使司简称13司,俗称13省,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因习惯上也称一个直隶区为一省,所以又有15省之说。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
明朝行政区划:巡抚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 都、 布、 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 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 总督和 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 监察御史为 巡按,任监察之职 。 南京(南直隶)
巡抚主理民政,原本是明宣宗时期派 六部、 都察院大臣以此为名义督抚地方行政,到明代宗时正式形成一级行政区。 总督于明英宗时设置,分短期与长期两种,管辖数个布政司的军务。而巡抚与布政司的辖属关系不一,有的巡抚辖有有一个到两个布政司,如 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是一个布政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有 顺天巡抚(驻 遵化)、 保定巡抚(驻真定,今 河北 正定)、 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 宣化,一度兼领 山西 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 应天巡抚(驻 苏州府,今 江苏 苏州)、 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 淮安 楚州)。有的巡抚管辖布政司与布政司之间的交界处,如南赣韶汀巡抚就跨越江西、广东、福建三个布政司 。
明朝行政区划:总督
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 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今 遵化市)、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省 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 宣化,一度兼领 山西 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 应天巡抚(驻 苏州府,今 江苏 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 淮安 楚州)。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
巡抚和总督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至今历史学界甚至仍有对于其起源和发展等有一些争议,不过这一制度在之后的 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
明朝行政区划: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主管地方行政,地位等同元朝的 行中书省。明太祖原沿袭行中书省的称呼,1376年时改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明初设有十三个布政司与京师(非城市,地位等同布政司,辖现今江苏与安徽两省)。1380年 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及布政司直属于 六部之下。明成祖时期,于1407年到1428年间设置交阯布政司。于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为迁都北京,1403年将北平布政司升格为 行在,1421年迁都北京后称为京师(北直隶),原京师改称南京(南直隶),形成“两京十三省”的行政区划。两京为明朝首都北京与南京的正式称呼顺天府与应天府 ,其与其周边州府分别合称 北直隶与 南直隶,不设布政司,十三布政司为 陕西、 山西、 山东、 河南、 浙江、 江西、 湖广、 四川、 广东、 福建、 广西、 贵州、 云南。明朝行政区划设置大体符合山川形便之处,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如 南直隶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个地区。而 嘉兴、 湖州、 杭州三个 太湖流域的府却被划入 浙江省,与同为太湖流域的 苏州府分离。而河南省也占据局部的黄河以北土地。贵州省呈现中间窄两边宽的蝴蝶状。
明朝行政区划:都司
都指挥使司(都司)主管地方军事,明太祖采用 卫所制,于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才设置都司管理。都司原隶属 大都督府,于胡惟庸案后析大都督府为五,分统诸军司卫所。明朝一共设置十六个都司、五个行都司与两个 留守司。其中十三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的的都司,其它三个是 万全都司、 大宁都司和 辽东都司。五行都司是 陕西(治甘州卫,今 张掖)、 四川(治建昌卫,今 西昌)、 湖广(治郧阳卫,今 湖北 郧县)、 福建(治建宁府,今 建瓯市)、 山西(治大同府)。两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 凤阳)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 钟祥)的 兴都留守司。属 羁縻性质的都司中,最有名的有统辖 黑龙江、 松花江流域和 库页岛的 奴儿干都司,在 政教合一的青藏地区设置有 乌斯藏、朵甘二都司(请参详 明朝治藏历史),另有置于今 甘肃、 青海交界地区的 哈密、 曲先等卫。这些具 羁縻性质的行政区划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
明朝行政区划:提刑司
提刑按察司是 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 肃政廉访司)、 明朝(改称 提刑按察使司)、 清朝(改称 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 省一级的 司法部门,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 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 提刑按察使或称为 按察使。简称臬台、 臬司。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 承宣布政使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则与 布政使并为 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