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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历史背景是怎样的

时间: 耀聪2 美国历史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那么美国宪法的历史背景是怎样的?

  历史背景介绍

  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了邦联制的国家,但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独立战争中一些大资产阶级利用战争困难大发横财,战后农民生活陷入困境,1786年还发生了由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这次起义也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感觉到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的并于1781年批准施行的《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邦联政府的权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权。鉴此,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

  5月召开会议,出席的有12个州(罗得岛州除外)的55名代表,华盛顿任主席。主张废除《邦联条例》、重新制定新宪法的代表占优势,使这次会议成了全国制宪会议。出席会议的大都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由于利益不同,大州与小州之间又存在着矛盾。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过新的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全国围绕新宪法的批准问题展开广泛的激烈讨论。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有利于巩固北美独立战争的成果,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美国宪法内容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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