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
引言:美国宪法是美国革命胜利的产物。革命靠的是人,所以要了解美国宪法首先要了解英国的美洲殖民地(为了方便,以下简称十三州或美国)居民的素质,也就是觉悟程度。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
詹姆斯·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是弗吉尼亚人,生于1751年,比同州人乔治·华盛顿小19岁,比帕特里克·亨利小15岁,比托马斯·杰斐逊小8岁。他在学校中是一名爱国主义分子,接受了当时流行的革命思想。特别是他在1776年左右认识了杰斐逊,逐步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成了历史上罕见的一对政治合作者,达半个世纪之久。因此,麦迪逊的思想离不开当时的革命思想和杰斐逊思想。他本人很难说有什么思想方面的建树,他的了不起在于他是一名伟大的务实主义者,他集各派美国思想,调和各种利益,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美国宪法是美国革命胜利的产物。革命靠的是人,所以要了解美国宪法首先要了解英国的美洲殖民地(为了方便,以下简称十三州或美国)居民的素质,也就是觉悟程度。
詹姆斯·麦迪逊
现在我们引用一位1759年定居美国的法国绅士克里维可夫的话:“欧洲人来后,开始有一种形同复活的感觉:以前好像并没有活过,度的是麻木无生气的日子;现在他感到自己是个人,因为大家把他当人;他本国的法律把他看成虫蚁;这儿的法律把他当作主人……他不由自主地心花怒放,意气高扬,从而孕育出美洲人才有的那些新思想。”也就是说,十三州的人本来已享有自由,因此,美国革命的口号是反对英国的奴役,保卫自由。革命是一场权力对自由(Power v. Liberty)的斗争。革命的胜利当然摆脱了英国的权力,但在建立新国家时,人们发现权力对自由的矛盾仍未解决,因为政府本身就是权力,仍然存在着权力对自由的摆法问题。建国也必须解决权力对自由的问题。
被称为“美国独立之父”的托马斯·佩因说,“社会,不论是啥样的,都是一种善;但政府,即使是最好样的,也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恶。”被称为“美国政治科学之父”的约翰·亚当斯则说,“我们在决定什么形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之前,必须先考虑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所有的理论政治家都会同意,政府的目的是社会的幸福,正如同所有的神学学者和伦理哲学家都会同意个人的目的就是个人的幸福。由这一原则可以得出以下推理:凡能给最大多数的人以最大程度的幸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除了共和就没有好的政府。英国宪法的唯一有价值部分就在于此,因为共和的定义就是‘法治,不是人治’。由于共和是最好的政府,所以,若能对社会中的各种权力作出特定的安排,或换一句话来说,如果某种形式的政府能最好地保证公正和严格地执行法律,那它就是最好的共和国。”上述理论也就是麦迪逊所拟的宪法的基本精神。
杰斐逊没有参加制宪,他那时在法国,他的基本态度是支持宪法的,但也提出了两条意见:(一)必须有一个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二)总统不能连选连任。后来他自动放弃第二个要求,但对第一项要求他决不放松,特别是言论和新闻自由(即出版自由)。梅里尔·彼得森教授写道,“杰斐逊心目中的原则很少具有绝对意义,但新闻自由是一个例外。”他当总统以后,仍然认为无论报纸如何滥用它们的自由,为保持民主政治,那项自由是不可以限制的。
在言论自由问题上,麦迪逊同杰斐逊观点完全一致。麦迪逊曾说,“在美国被视为神圣的诸原则中、在被视为构成合众国人民的自由堡垒的诸神圣权利中,其重要性在人民心目中占压倒一切地位的,就是新闻自由。不错,这一自由时常过了头,它时常沦为放肆,这是令人遗憾的,但人类还未能找到什么补救办法。或许,这是一种附在善身上的无法拆开的恶。”他在致拉法叶特侯爵的信中还提到,“没有什么人比杰斐逊先生更看重新闻自由了,他视之为自由政府必不可少的守卫。”
既然麦迪逊被誉为宪法之父,先让我们看一看他前前后后为宪法做了些什么工作。
(1)革命战争结束后,华盛顿解甲归田,隐居于芒特弗农。由于战争之结束,州与州之间的矛盾开始走上舞台,而邦联条款根本无法解决此类矛盾。1785年3月,在华盛顿支持下,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各派代表在芒特弗农开会商讨两州间有关商务和航运纠纷问题。那时,麦迪逊是华盛顿的得力朋友。华盛顿本人考虑到自己的地位,故意不任代表,而由麦迪逊等人参加谈判。麦迪逊后来说,制宪会议的苗子“自然地产自芒特弗农会议”。
(2)芒特弗农会议后,华盛顿等人觉得有必要开更大的会议以解决州与州间之矛盾。乃由麦迪逊出面,在弗吉尼亚州议会内活动,促使州议会通过一项决议,邀请各州在安纳波利斯开会。虽然13个州中只有5个州派出了代表,会议实际上宣告流产。但当时与会者有弗吉尼亚的麦迪逊和埃德蒙·伦道夫以及纽约州的汉密尔顿等人,他们想了一个补救办法,决定由与会者向大陆会议提交一份建议书,并由汉密尔顿拟稿。伦道夫对所拟之稿表示不满,是麦迪逊向刚愎的汉密尔顿提出了劝告,“你最好向这位先生让步,否则弗吉尼亚将表反对”。这样,汉密尔顿才缓和了稿子的语气,建议各州派代表于1787年“5月的第2个星期一在费城开会,考虑合众国的情况,以便制订一些在他们看来会使联邦政府的宪法能更进一步适应联邦的迫切要求的规章条例”。大陆会议接受了这个建议,但它规定会议的职权是对“邦联条款”作出修正。
(3)在制宪会议前夕,华盛顿与麦迪逊曾互相通信,商定制宪的大政方针。华盛顿在1787年3月31日致麦迪逊信中说:“凡是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否认对现行制度进行彻底变革是必需的。我迫切希望这一问题能在全体会议上加以讨论。”“我承认,我现在对公众美德的看法有所改变。我怀疑是否有任何一种制度,不使用政权的强制力量就可以使中央政府的法令得到应有的贯彻。而做不到这一点,其他都无从说起。”
麦迪逊于4月16日复信说,“敬悉3月31日华翰,不胜荣幸。阁下对大会所应追求之改革的见解等于批准了我心中的见解。……谨不揣冒昧,把在下心中设想的新制度的大纲提供给阁下过目。鉴于各州的个别独立地位是与它们的合总主权是极端不相容的,而若要把各州并合成一个单一的共和国则又操之过急且无法达到,所以我择取了某种中间的立场。”从这一点说来,宪法似乎可以说是华盛顿和麦迪逊的密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