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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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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曾经指出:商法的形成实际上来自于实践,“它们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推行者的努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古代法乃至后来的封建法制中,均不存在独立或集中的商事法制度。刑民不分、诸法合体法制形态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处于商品经济极度不发展的实际状况。按照法制史学者的说法,即使是我国封建法制中某些散见于律令中的有关奴婢买卖、牲畜交易、钱庄银票的规定,实际上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和刑法色彩。

  清朝束年,清政府在新政的名义下于1908年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在此前后还相继制定了《公司律》、《商人通例》、《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暂行办法》等商事单行法。这些立法大多尚未颁行即为辛亥革命所废止。民国政府成立后,在大清商律草案的基础上,于。1914年制定颁行了《中华民国商律》,此后又颁行了《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后,改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于1929年制定了兼含商法章节的民法典。该法典将旧商法中的商法总则、商人、经理人、代办商、商行为、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等制度均并入民法债篇?某些不能并入民法典的商法制度,则分别以单行法规定。l929年以后,国民政府又相继制定了《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和《商业登记法》等,形成旧中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立法格局。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历史和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始终未能制定出统一的商事基本法。实质意义的商法之发展长期处于非系统化的状况,学者间对于制定统一的商法之必要性亦有不同的认识。其中,许多学者认为:民商分立并不是出于科学的构想,而只是历史的产物;我国应当采取民商合一体制,将商法制度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另有些学者认为:商法实质上是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某种特别法,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生产资科公有制的建立,特别是由于国家集中管理工商业活动,商法据以建立的条件已经丧失,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早巳不存在任何商法,也无须建立商法。还有些学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具有某些共同属性,故应当将我国的商事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0年版,P851;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86年版,Pll6、Pl35)应当说,我国目前有关商法的理论与实践尚处于不甚发展和诸多存疑的阶段。但是,如果从我国目前法律的具体内容来看,则会发现:现行法中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旨在控制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其中不仅包括诸多传统上属于商事特别法的单行法,如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等;而且包含着大量的与现代各国商法典总则内容无异的商事基本法规则和制度。它们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首先,我国目前数量众多的企业法规和工商登记法规实际上概括了大陆法商法中关于商主体、商业名称和商业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传统商法中有关公司组织、商事法人、商事合伙和商个人的主体规定和商业登记规则在我国法中几乎曩均有反映。属于这一部分的法规主要包括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关于城l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国营商业日用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关于轻工l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等等。

  其次.我国现行法中大量的经济法规和商业法规实际上概括了传统商法中关于商行为的特别法规则,并且其内容与民法中的合同制度具有性质的区别。这部分法规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国百货公司供应合同条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供销社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等。

  再次,我国大量的工商法规和行政法规中已实际概括了传统商法中关于商业税收、商业帐簿和商业结算的规则和制度,并且这些对于各类商主体普遍适用的规则近年来正趋近于统一化和国际化。属于这一部分的法规主要包括:《企业财务通则》、《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对一切销售或经营收入均应依法纳税的通知》、《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营业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户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城乡个体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等。

  最后,我国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系列商业统制法规实际上概括了现代各国商法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禁止不_正当竞争、商法上严格责任等商事公法制度。属于这一部分的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开展和保护竞争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严禁封锁的通知》、《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对轻工产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等等。

  由上可见,我国在有关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破产等传统的商事特别法之外,实际上还设有对一切商主体的营利性营业活动普遍适用的商事基本法规则或制度。尽管这些规则或制度在现行法中仍采取庞杂而零散的单行法形式和公法性规范形式.但从法典主义的观点来看,其商事基本法的普遍性特征却是显而易见的,它们不应被并入任何商事特别法,而应根据平等适用原则编纂而成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营利性主体的营业行为实施统一法控制的迫切要求将会变得愈益明显。而根据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内在规律健全专门的法律控制体系将是民商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基本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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