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法律是怎样的
隋廷总结历朝兴亡的原因,注重维护与农民的关系,并调和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使社会矛盾趋于缓和,经济、文化得以迅速成长和繁华,开创出开皇之治。那么隋朝的法律是怎样的?
隋代(581~618)法规制定于隋文帝开皇(581~604)和隋炀帝大业(605~618)两个时期。隋文帝杨坚统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数百年的分裂局面。他在北周从政多年,目睹严刑峻法之失,故代周以后,以轻代重,制定了比较开明的开皇律、令、格、式,深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称道。《开皇律》对唐律影响极大,其内容大部为唐律所吸收。随炀帝杨广继位后,为了笼络人心,进一步减轻刑罚,重新修订了律、令、格、式,但未认真实行,故其影响远逊于开皇律令。
隋律有《开皇律》和《大业律》两种。《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命高□、郑译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凡十二篇(《隋书·刑法志》)。
该律还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5种,废除前代的鞭刑、枭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讯囚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途易人;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
这些都反映了《开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大业律》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条。该律规定的刑罚较《开皇律》为轻。《隋书·刑法志》称:“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此外还取消了“十恶”的名目及其中的某些条文,表示“宽刑”。
但是随着大规模农民革命运动的爆发,隋统治者恢复了磔、□裂、枭首甚至夷九族等酷刑,以镇压人民的反抗,而把律典撇在一边。隋令主要有《开皇令》和《大业令》。《开皇令》为高□等撰,计三十卷,其篇目见《唐六典》卷六注。《大业令》与《大业律》同时颁行,共三十卷(《新唐书·艺文志》作十八卷),篇目与内容俱不可考。隋代法规尚有“格”、“式”两种。《隋书·经籍志》说:“隋则律令格式并行。”但其篇目与内容史书都没有记载,已无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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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北周律法有时松,有时严,不好掌握,导致刑罚混乱。隋文帝即位后,于581年命高颎等人参考北齐北周旧律,制定法律。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完成了《开皇律》。
《开皇律》 以北齐《河清律》为底本、参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简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优点而成。史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规定对十恶者要严惩不贷。《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