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历史介绍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法家,让大家知道法家的历史,希望大家喜欢。
法家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主张「以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重视法律,反对儒家的「礼」,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件的所有权。「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集法家大乘,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指的是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代表人物:
韩非
韩非,姓韩名非,战国末年的韩国(今河南郑州新郑市)人,出身于贵族,为韩国的公子,生年与血亲已不可考,卒于公元前233年。韩非口吃,不善於言说,而好著书。韩非与李斯为同学,同师事於荀子。
韩非见当时韩国势弱,曾数谏韩王,但韩王不听。韩非痛恨治国不修明法治,不实行富国强兵,而重用那些没有实际经验好发空论的人。於是他观往者得失之变,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书成后传至秦国,秦王读后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韩非的著作得到了秦始皇的称赞。
秦国攻韩,韩王本来不用韩非,待秦进攻甚急,韩王於是委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见到了韩非很为喜悦,但亦未信用。李斯认为,韩非为韩国的公子,终为韩而不为秦,因此向秦王建议,既然不用韩非,不如诛之,以免后患。秦王以为然,下令治非。李斯则暗中差人送韩非毒药,使自杀。韩非怀才而不遇,终为自己的同学所杀。
商鞅
商鞅(公元前390年至公元前338年),姓公孙,名鞅,卫国(今河南安阳市)人,秦孝公时封于商邑,故名商鞅,号为商君。商鞅为卫国庶出公子,故亦称为卫鞅。商鞅先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公叔痤知道商鞅有才能而未得重用,向魏惠王推荐商鞅。商鞅未被惠王纳用,待公叔痤去世后,闻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於是商鞅西入秦。
商鞅入秦后,秦孝公前后四次接见他。孝公不欲仁政德治的儒家之道,而信霸道,与商鞅的法家思想相合,并在秦国推行最为彻底的变法运动。
商鞅在秦国前后实行了两次变法,比较彻底地废除了旧制度,实行了新制度,使得秦国很快强盛起来,成为战国时期第一等强国。其后,商鞅本人却遭到贵族保守派的诬陷,被处以车裂极刑。
历史局限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但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那些权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倡导,韩非明确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法家的“强国强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法家思想主张乱世用重刑,乱世用重刑是法家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思想,其理论价值彰显了法家思想家们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法家的重刑思想源于春秋时期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以重刑打击守旧势力,维护法制。法家人物当中,商鞅和韩非在其各自著作中都不吝其辞、极力赞美乱世用重刑,并提出系统的重刑主义理论。
法家使用重刑的基本的思路是:“以刑去刑”。法家重刑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让犯罪人必然遭受重刑。这也就是商鞅在《商君书·赏刑》所要求的“刑重而必得”,韩非在《韩非子·奸劫轼臣》所说的“诛重而必”。为什么一定要“必”得、“必”诛呢?因为是否必罚是刑罚能否发挥禁奸止过作用的重要条件,是使臣民选择不犯罪道路的重要条件。韩非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犯罪而不‘必得’,就会出现像《商君书·算地》“小人辟淫而不苦刑”,从而助长小人的“侥幸”心理。既然犯罪不一定受罚,却一定得利,按照权衡利弊的逻辑,人们自然会为得利而去犯罪。诚如《韩非子·八说》中:“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人们权衡的结果才是为犯罪害大于利,才会做出不犯罪的选择,重刑才能真正发挥禁奸止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