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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中德通商条约原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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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第三十五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控告中国人者,应先赴领事官署投禀鸣冤。领事官查明情由后,竭力劝息,使不成讼。中国人有受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之冤欲诉诸领事官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移请中国官会同领事官核明,秉公完结。

  《中德通商条约》(1861)

  不平等条约—中德通商条约原文简介

  一八六一年九月二日,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天津。

  兹大清国大皇帝、大布国大君主为本国并为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拜晏、撤逊、汉诺威、威而颠白而额、巴敦、黑辛加习利、黑星达而未司大、布伦帅额、阿尔敦布尔额、鲁生布而额、撤孙外抹艾生纳、撤孙麦甯恩、撤孙阿理廷部而额、撤孙各部而额大、拿扫、得克比而孟地、安阿而得叠扫郭定、安阿而得比尔你布而额、立贝、实瓦字部而鲁德司答、实瓦字部而孙德而士好逊、大支派之各洛以斯、小支派之各洛以斯、法郎格缶而德、昂布而士、并摸令布而额水林、模令布而额锡特利子二邦、以及律百克、伯磊门、昂布而、三汉谢城,切愿与中国及前开各国立定友睦之谊以敦永久,因此议定修厘和好通商和约章程、俾两国民人均获裨益,用是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以便办理: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各国事务全权大臣仓场总督部堂崇,侍郎衔办理三口通商事务特加全权大臣大理寺少堂崇;大布国大君主钦差内廷大臣御赐红鹰大星圣喏大带世袭伯爵斐悌理阿理丕艾;前来,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公同较阅,俱属妥善,即将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与大布路斯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均永远和好、敦笃友谊,各国商民彼此侨居,皆获保护身家。

  第二款 大布路斯国大君主欲派秉权大臣一员进中国京师亦无不可,大清国大皇帝欲派秉权大臣一员至比耳令京师事同一律。其德意志和约各国不得自派秉权大臣进京,是以布路斯国所派大臣并为和约各国大臣所至京师之秉权大臣。欲带家眷、随员人等在京师长行居住,或随时往来,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大清、大布国所派秉权大臣于居住之处,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恩施;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动。凡欲雇募送信人、通事、服役人等、皆听其便。所有费用,两国自备资斧。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两国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

  第四款 现已议准,通商各口,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任凭设立总领事一员,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每口一员,前往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中国官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从优款待,如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无异,凡别国所邀优恩之处德意志官员一律相邀。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德意志国商民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本国商民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凡大布国秉权大臣以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领事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暨地方官,均用德意志字样书写,惟暂时仍以汉文配送,倘配送汉文内有旨义不合之处,仍以德意志字样为正。中国官员有公文照会亦以中国文字为正,不得将?译文字以为正也。至于现定和约章程,用中国文字并德意志字样合写,两国公同较对无讹。因法国文字系欧罗巴人所通习,是以另备法国字样稿本各一分,倘日后中国与布国有辩论之处,即以法文稿本为证,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六款 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大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家眷等,皆准居住、来往、贸易、工作,平安无碍。船货随时往来,常川不辍;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填茔等事,皆听其便。

  第七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除约内准开通商之口外,其余各口皆不准前往贸易。如到别口或在沿海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八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其欲前往内地,须由领事暨地方官发给盖印执照,随时饬交,随时呈验。如遇执照遗失无以缴呈,中国官员务准亡执照之人暂憩,以待另请执照,或护送其人至近口领事官收管亦可,然皆不得殴打或听他人伤害。至各口有贼处所,亦应俟地方平靖,方准前往。

  第九款 中国无论何省之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等,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其雇用,其工钱束修任听两家自为约议。若欲雇觅小船送人运货,亦我禁阻。至于延请士民人等学习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或以外国之言教内地之人亦可。德意志书籍与中国各样书籍彼此亦可发卖采买。

  第十款 凡在中国者或崇奉或传习天主教暨耶稣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

  第十一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只驶进通商各口,任听自雇引水之人,即行带进。迨其船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驶,亦准雇觅引水之人,随时带出。

  第十二款 凡议准通商各口,每遇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到口,监督官即派妥役一、二名看守,稽查偷漏。该役或搭坐自雇之船,或在德船,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等费,皆由中国海关支给,惟不得于船主或管船之人需索银钱。倘有违例,即按所索之多寡,按例科罪,照数追还。

  第十三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中国船只进口一日后,毫无阻滞之处,其船主或货主或管船商人即将船牌、货物清单缴送领事官。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以凭查验。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二日内不将船牌等件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可罚银五十元,但所罚之数不得逾二百元之外。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准该船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自行开舱卸货,可罚银五百元,所卸货物一并入官。

  第十四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欲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牌,然 后方可准行。如违,即将货物入官。

  第十五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民在通商各口,凡有进口、出口货物,皆按后附税则上税;定税之外,更不得加增别项规费。和约章程后所附通商税则,必视同和约章程无异,两国务必信守。

  第十六款 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如商人与华人不能平定其价,即须两家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明验其货。商客愿买出价高者定为估价,照此抽税。

  第十七款 凡输税项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包皮。倘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与海关人役不能定各货包皮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包皮,秤其轻重,即以所秤通计类推。

  第十八款 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可赴领事官禀报。该领事官将情知照海关,从中尽力作合。惟应于一日内禀报,否则不为办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

  第十九款 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损坏多寡,按价减税,秉公办理。倘彼此理论不能定价,则按照第十六款所载按价抽税之例办理。

  第二十款 凡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内出口,不必输纳钞饷,并无应交费项。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

  第二十一款 进口税卸货时完纳,出口税下货时完纳。所有税钞一经全完,监督官即准发给红单,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

  第二十二款 监督官设定银号若干,可以代监督官收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应输税项。该银号所给收单,一如监督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监督官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二十三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应纳钞课,各按船牌所载若干顿而纳;一百五十顿以上,每顿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顿正及一百五十顿以下,每顿纳钞银一钱。既纳钞后,监督官发给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照送验,遂按照第二十一款自领执照之日起以及四个月止,无庸再输船钞、以免重复。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属民在各口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该小船一并载运例应完税之货物、即按照一百五十顿以下之例,每顿纳钞一钱。

  第二十四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货物、在通商无论何口,既已按例输税,倘欲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只照现定通商则例输税,不得另有加增。凡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应查照各国通商税则办理。中国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或多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二十五款 凡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主一进通商各口,欲将货物在该口但卸几分,即照所卸之数纳税。其余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税银亦在别口输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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