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介绍
《辛丑条约》,亦称《北京议定书》、《辛丑各国和约》,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俄国、法国、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奥匈、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和平协定。被认为是中国自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是一丧权辱国的条约。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中国赔款9.8亿两白银,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辛丑条约》(1901年)
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介绍
条约原文:
一九○一年九月七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清钦命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外务部事务和硕庆亲王;
大清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大臣直隶
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鸿章;
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大奥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齐干
大比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姚士登;
大日钦差驻扎中华全权大臣葛络干;
大美国钦差特办议和事宜全权大臣柔克义;
大法钦差全权大臣驻扎中国京都本国事务便宜行事鲍渥;
大英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萨道义;
大义钦差驻扎中华大臣世袭侯爵萨尔瓦葛;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小村寿太郎;
大和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克罗伯;
大俄钦命全权大臣内廷大夫格尔思;
今日会同声明,核定大清国按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当经大清国大皇帝于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适诸国之意妥办(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于西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附件二)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醇亲王已遵旨于西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
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与克大臣品位相配,列叙大清国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书以辣丁、德、汉各文。前于西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六月初七日,经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文致大德国钦差全权大臣(附件三),现于遇害处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满街衢,已于西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历五月初十日兴工。
第二款
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将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后降旨,所定罪名,开列于后(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均定斩监候罪名,又约定如皇上以为应加恩贷其一死,即发往新疆,永远监禁,永不减免;庄亲王载勋、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书赵舒翘,均定为赐令自尽;山西巡抚毓贤、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为即行正法;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大学士徐桐、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夺原官,即行革职。又兵部尚书徐用仪、户部尚书立山、吏部左侍郎许景澄、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联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驳殊悖诸国义法极恶之罪被害,于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开复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庄亲王载勋已于西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历正月初三日,英年、赵舒翘已于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尽;毓贤已于二十二日,即初四日,启秀、徐承煜已于二十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将甘肃提督董福祥革职,候应得罪名定谳惩办。西历本年四月二十九、六月初三、八月十九等日,即中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七 月初六等日,先后降旨,将上年夏间凶惨案内,所有承认获咎之各外省官员,分别惩办。
第二款
二、西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历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上渝,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国大皇帝从优荣之典,已于西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历五月初三日,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已与诸国全权大臣会同商定,其碑由各该国使馆督建,并由中国国家付给估算各费银两,京师一带,每处一万两,外省,每处五千两。此项银两,业已付清。兹将建碑之坟茔,开列清单附后(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已于西历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即中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降旨禁止进口二年。嗣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续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按照西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历四月十二日上渝,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款系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内第二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之赔偿总数(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国圆零七四二;即法国三佛郎克七五;即英国三先令;即日本一圆四零七;即荷兰国一弗乐林七九六;即俄国一鲁布四一二,俄国鲁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里亚四二四。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终止。还本各款,应按每届一年付还,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还。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国国家亦可将所欠首六个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于三年内付还,但所展息款之利,亦应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届六个月付给,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给。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办理如后:诸国各派银行董事一名,会同将所有由该管之中国官员付给之本利总数收存,分给有干涉者,该银行出付回执。
丙、由中国国家将全数保票一纸交付驻京诸国钦差领衔大臣手内,此保票以后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国特派之官员画押。此节以及发票一切事宜,应由以上所述之银行董事各遵本国饬令而行。
丁、付还保票财源各进款,应每月给银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担保票之财源,开列于后:
一、新关各进款,俟前已作为担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给之后余剩者,又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
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
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归还前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归入。
至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允可行,惟须二端:一、将现在照估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急速改为按件抽税几何。定办改税一层如后:
为估算货价之基,应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货时各货牵算价值,乃开除进口税及杂费总数之市价。其未改以前,各该税仍照估价征收。二、北河、黄浦两水路,均应改善,中国国家即应拨款相助。
增税一层,俟此条款画押日两个月后,即行开办,除在此画押日期后至迟十日已在途间之货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之图上标明如后(附件十四):东面之线系崇文门大街,图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图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线;西面圆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线;南面图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线,此线循城墙南址随城垛而画。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
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第十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
一、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附件十五)。
二、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
三、西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历七月初六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
四、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附件十六)。
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现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黄浦两水路,其襄办各节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近由诸国派员重修,一候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中国国家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两,以养其工。
二、现设立黄浦河道局,经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暨诸国保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估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管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国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并权责及进款之详细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臣所发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
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现奉各本国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隶省撤退。今将以上条款缮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诸国、中国全权大臣画押,诸国全权大臣各存一分,中国全权大臣收存一份。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在北京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