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行政区划
西晋行政区划,保留了三国的州制,州以下分郡、王国。有大国、次国、小国三种类型。但诸王仅得租税,王国如同郡县。诸王的军权,主要来自镇守之地。郡、王国以下为县。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至於公国、侯国,其地位同县。
西晋行政区划简介
西晋行政区划,继续承袭了东汉末年奠定的州、郡、县三级制。晋武帝结束了三国时期近百年的战乱,于是对天下州郡重新进行合并划分,但是基本保留了三国的州制,对于原蜀汉和辽东等较难管控的地区实行进一步的划分,建立了十九个州。但是西晋的统一十分短暂,仅三十多年后就面临灭亡的局面,在此期间又分出了两个州,最终灭亡时共有二十一州[1]。
州郡
三国时魏有十二州,吴有四州,蜀有一州,西晋将吴、魏分治的荆州、扬州合并,得十五州。晋武帝从原凉州中分出了秦州,从益州分出了梁州、宁州,从幽州分出了平州,共计十九州。晋惠帝分荆、扬置江州,晋怀帝分荆、江、广三州置湘州,最终得二十一州。
西晋行政区划划分
州以下为郡﹑王国。太康中﹐司州领十二郡国﹑豫州十﹑兖州八﹑青州七﹑徐州七﹑冀州十三﹑幽州七﹑平州五﹑并州六﹑雍州七﹑凉州八﹑秦州六﹑益州八﹑梁州八﹑宁州四﹑荆州二十二﹑扬州十八﹑交州七﹑广州十﹐共有郡国一百七十三。郡国中﹐仍吴所置二十五﹐仍蜀所置十二﹐仍魏所置十七﹐仍汉旧九十六﹐新置二十三。郡置太守。王国为皇子或皇族封地﹐地位同郡﹔国置相﹐后改为内史﹐由朝廷任命﹐性质同太守。
西晋因曹魏诸王徒有国土之名﹐而无社稷之实﹐又禁防壅隔﹐以致孤立而亡﹐故在泰始(265~274)初大封同姓诸王。但诸王大都留於京师或出任都督﹐并不至所封之国。咸宁三年(277)始遣诸王赴国﹐以平原(治平原﹐今山东平原南)﹑汝南(治新息﹐今河南息县)﹑琅邪(治开阳﹐今山东临沂北)﹑扶风(治眉县﹐今陕西眉县东北)﹑齐(治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为大国﹐梁(治睢阳﹐今河南商丘)﹑赵(治房子﹐今河北高邑西南)﹑乐安(治高菀﹐今山东邹平东北)﹑燕(治蓟县﹐今北京西南)﹑安平(治信都﹐今河北冀县)﹑义阳(治新野﹐今河南新野)为次国﹐其馀为小国﹐分别规定所封户数﹑领军人数等﹐实际上未全部实行﹐诸王仍仅食租税﹐王国官并不掌握地方政权﹐“法同郡县﹐无成国之制”。西晋诸王拥有的很大权力﹐主要不是源于所辖王国﹐而是来自领兵出镇地方。郡﹑王国以下为县。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另有公国﹑侯国﹐地位同县。
沿革
州仍东汉末及曹魏旧制﹐置刺史或牧﹐但州牧仅为少数﹐由资望高的重臣担任﹐设置视人而定﹐如卫瓘为青州刺史﹐后加青州牧﹔东海王司马越为豫州牧。牧秩二千石﹐刺史为六百石。东汉末以后﹐刺史还掌握兵权﹐有都督出镇地方兼刺史之制﹐西晋不少州也由都督兼任刺史﹐负责本州军事﹑民政或邻近数州军事﹐称号以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权任各有差别。但有的都督并不兼任刺史。这一时期﹐亦有单为刺史而不领兵者﹐称为单车刺史。
三国时﹐魏﹑吴均在其州县境内屯田﹐设置各级农官管理。西晋泰始二年后﹐罢废各级农官﹐或改置为郡县。东汉末约有十四州﹐一百二十多郡国﹐县﹑邑﹑道﹑侯国据顺帝时记录为一千一百八十。而西晋太康时有十九州﹑一百七十多郡国﹑一千二百多县。但其户口却又减於东汉。两汉时﹐西域设都护府﹐东汉安帝始设长史府﹐以班勇为西域长史﹐长史驻地不一。魏晋时﹐据楼兰古城出土魏晋简牍文书﹐知这时长史府治海头(今新疆若羌东北楼兰古城)。
长官
西晋各州的长官仍称刺史,而且制度进一步明确,其辅官有别驾、治中、诸曹从事等。郡的长官仍称太守,而各诸侯王国的长官则称内史。县的长官仍然是县令或。
西晋的诸侯王体制与前几朝有很大区别,虽然仍然有自己的封地,但是却不“就国”,而是继续在朝廷任职。于是虽然各王在自己封地的权力与东汉、三国时一样,仅限于财政收入而无任何实权,但他们在朝廷掌握的政权兵权却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日渐权大的诸王引起了“八王之乱”,导致了西晋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