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时期法律制度"儒家化"
公元前206年,秦朝败亡。汉高祖刘邦在三年多的楚汉战争中击败项羽,于公元前202年称帝,国号汉,定都长安,史称西汉或前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篡汉,西汉即告结束。公元25年,光武帝刘秀重建汉朝,建都洛阳,史称东汉或后汉。从公元190年起,军阀割据混战,东汉名存实亡。至公元220年,魏文帝曹丕称帝,东汉正式灭亡。西汉、东汉一脉相承,前后共历二十四帝,统治四百余年,统称汉朝。
汉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强盛的朝代。在两汉四百余年中,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都飞速发展。就法律制度而言,经过两汉四百余年的积累,中国早朝封建法制在理论、制度上均有极为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儒家学说开始渗入法律制度之中,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
(一)汉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主要立法
汉朝立法,主要集中西汉初期和中期,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约法三章
“约法三章”是汉高祖刘邦在称帝之前为争取民心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刘邦在攻入秦都咸阳以后,鉴于秦朝法网严密、刑罚残酷,为争取民心,宣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俱除去秦法”。公开废除秦朝的酷法严刑。“约法三章”是汉朝法制的开端。
(2)《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汉初相同萧何在损益律基础上作成,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投、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畜牧和驿传之事.
(3)《傍章》
《傍章》是汉高祖时期儒生叔孙通奉命制定的关于宫廷、朝谨、礼仪方面的法规,共十八篇,与《九章律》同时施行.
(4)《越宫律》和《朝律》
《越宫律》和《朝律》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规。其中《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
卫方面的专门法规,共27篇;《朝律》也称《朝会律》,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规,共6篇。
除此以外,汉朝还有许多单行法规,如《左官律)、《尚方律》、《沈命法》等等。根据史籍记载,至汉武帝时,汉朝律令已达359章,规模已相当庞大了。
2、法律形式
汉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其中“律”是汉朝最基本的也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一些重要法规也都以律相称。“令”是皇帝发布的正式诏令。汉朝的“令”极为繁多,内容也极为庞杂。“科”也称“科条”或“事条”,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专项法规。“比”又称“决事比”,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在汉朝,“决事比”不仅具有法律效力,数量也越来越多,仅汉武帝时的死罪决事比即有1万多件。
(二)汉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宗旨在于全面维护封建的政治体制、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汉律的基本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1、全面维护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重点打击危害皇权的行为,削弱以藩王为代表的地方势力。
在汉代立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维护皇帝安全与尊严的罪名,如无籍入宫门、失阑、不卫宫、犯跸、矫制矫诏、大不敬、诽谤、非所宜言等等,并处以极为严厉的刑罚。同时,西汉初期、中期,先后制定了《左官律》、《酎金律》、《尚方律》及“阿党附益之法”,在政治、经济、任官、礼仪等方面打击、削弱地方藩王的势力,以消除地方势力对中央权力的威胁,巩固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2、严厉镇压危害国家统治的各种反抗行为,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
汉朝法律中,“谋反”、“盗贼”、“群盗”、“首匿”、“通行饮食”、“劫囚”等行为要受到极为严厉的处罚,通常是处死刑并连坐亲属。为加强这种镇压作用,汉武帝时还制定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加重官吏追捕、惩罚犯罪的处罚。
3、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国家经济,维护封建私有制度。
汉朝法律中涉及所有权保护、债务、契约、借贷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也不断丰富。同时,汉朝也注意用法律手段保证封建国家利益,如在西汉时期,有两种买卖关系受法律限制:一为盐、铁,只能由国家专营;一为对外贸易,须得到官方批准。
4、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等级关系。
在汉律中,“不孝”等伦理性罪名,范围不断扩大,处罚也逐渐加重,一些明显带有儒家色彩的观念如“父子相隐”等也相继演变成具体的法律制度。汉宣帝时的“亲亲得相首匿”,汉武帝以后的“春秋决狱”等即是明显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