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的由来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刺史制度的由来。
汉代刺史制度的渊源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还可称为“监公”,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索隐》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
监御史
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除监察权这种主要职权外,监御史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一、有推荐人才的权力。如萧何在做泗水卒史时,工作表现突出,受到了泗水郡监的赏识,他“欲入言征何”。
二、有兴修水利的权力。公元前211年秦军进攻南越时,运输补给供应不上。监御史禄“凿渠运粮,深入越。”他开凿的是著名的灵渠。
三、在战事紧张的时候,监御史还有统兵作战的权力。曹参曾“攻秦监公军,大破之。”樊哙曾“击泗水监丰下,破之。”夏侯婴和萧何招降了和他们作战的泗水监平,“平以胡陵降。”秦泗水监平曾围攻刘邦,刘邦“出与战,破之。”
形成
汉高祖时期,监御史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在经济方面,经过秦朝的残暴统治,再加上长期的战争,汉初经济凋敝。当时的经济状况,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是“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谨。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恢复经济是政府的当务之急,应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强地方的自主权,因此没有设置监御史。
二、在政治方面,汉政府和异姓诸侯王之间矛盾尖锐,和匈奴冲突严重,平城白登山之围几乎使数十万汉军全军覆没,汉政府致力于解决地方割据势力和匈奴问题,无暇顾及地方监察问题。
三、在情感方面,刘邦曾经和功臣同甘共苦创业,在感情上是很深的。不派人监察地方,既是对地方官员的信任,也是为了显示“(吾)与天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吾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的诚意。但汉高帝不设置监御史,使得地方监察制度成为空白,对郡国的过分放纵,不事监察,终使诸侯坐大,给他的继承者们留下了一个顽症。
惠帝时期,重新设置了监御史。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异姓王已被消灭,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定,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很多职权。
《唐六典御史台侍御史》原注记曰:“惠帝三年,相国奏监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对于监御史设置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是仅仅限于三辅地区。其实原文中的“三辅郡”不应该连读,而应该读作“三辅、郡。”惠帝时期监御史设置的范围应该是全国各郡。由于诸侯王权力大、地位特殊,所以没有在王国内设置监御史。监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汇报工作,“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为了防止他们与郡守勾结,还要每两年轮换一次,“监者二岁更之”。
但是很多监御史玩忽职守,有的还跟郡守等相互勾结,对郡守等包庇纵容,工作很不力。汉中央发现了这一现象,于是在监御史制度之外设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监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监御史制度并行。“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使之监察太守和监御史。关于丞相史的地位, 《汉旧仪》上是这样介绍的,“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看来是九位丞相史每人监察九州中的一州,这就奠定了武帝时期刺史制度的基础,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雏形。丞相史是丞相的属官,对丞相负责,而不象刺史那样对御史大夫负责,看来丞相史学出刺制度也让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监察职权,扩大了丞相的权力。但“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属于临时派遣的官员,不是经常设置的,而且,两套监察制度并行,职事重叠交叉,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等问题,显然,这种制度很难有效地监察地方,不能为后世所效法,地方监察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发展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顿吏治、断理冤狱,因而对刺史制度格外重视,这在刺史的选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这一时期刺史仍然严格在六条问事的范围内行使其监察权,并涌现了一批成绩卓异的刺史。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西汉中后期,中央政府对一些州的范围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汉昭帝始元元年,“有司请河内属冀州,河东属并州。”“文颖曰:本属司州;师古曰:盖属京师司隶所部。”刺史的名称也几度更改,成帝绥和元年十二月“罢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俸禄也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夏四月“罢州牧,复刺史。”估计俸禄也降低了。哀帝元寿二年,刺史“复为牧”。刺史的名称几度变更,反映的是不仅仅是俸禄的变化,而且反映了宣帝、元帝以来刺史职权一直在发生变化。
除了刺史之外,汉政府有时候还会临时性地派使者监察地方,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曾派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宣帝五凤四年夏四月,诏曰:“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
西汉中后期,虽然刺史的主要职权还是监察,但是在执行公务时,刺史作出了一些超出监察之外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