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论文:秦朝灭亡的原因浅析
秦朝从公元前221年统一东方六国建立王朝到公元前207年灭亡,历经短短15年时间不到,以我国古代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同时也是最短命王朝的典型让后来很多的专家学者对其研究不断。下面是小编带给大家的历史论文:秦朝灭亡的原因浅析。
一、 中央集权制度
(一)皇帝制度
秦王完成统一东方六国的大业之后,他认为,“寡人以眇妙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3]于是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都纷纷进言献策,但他感到传统意义上的“王”、“皇”都不足以彰显他的功绩于是觉得自己从“三皇”“五帝”中各取其中一个字称自己为“皇帝”,皇帝的命称“制”,令称“诏”而且还废除了“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同时规定从他开始他自己为始皇帝,后世计数,二世三世以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制度从始皇开始就正式确立。
从这里可以看出,嬴政之所以称自己为皇帝,是为了彰显其功绩,这点从泰山石刻等都可以看出。皇帝制度要延续下去首先便不得不提到皇位的继承问题,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世袭君主制的核心,由夏朝开创,商朝前期主要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则主要向嫡长子继承制转变,西周王朝则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即使确立了这一制度,在西周时期,皇位继承还是一度比较混乱的[4],到了秦朝,由于始皇帝一生并没有册立皇后,所以也就不存在嫡长子一说,他最开始选择的继承人是公子扶苏,史载“始皇有二十馀子,长子扶苏数直谏上,上使监兵上郡,蒙恬为将”说的便是扶苏因为谏言而为始皇所不喜,不过这时的始皇并没有废掉扶苏的想法,破坏皇位继承的是后来的赵高这些人。
但我们应该也可以看到就皇位继承本身来说,无论是立嫡还是立长,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为它并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才德衡量标准,这显然不是一种智能型的选拔模式,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出现了许多奇葩皇帝,他们有的是白痴,比如说东晋安帝司马德宗和唐顺宗李诵,有一方面偏爱甚至到误国误民地步的皇帝也不在少数,如梁武帝萧衍。他大力倡导佛教,耗费巨资修建庙宇,当时全国有大小寺庙共2846所,他自己还曾经三次去寺院吵闹着要出家,可是国不可一日无君,大臣们没办法只好耗费巨资去赎回这个偏执的皇帝。据说“赎回”武帝花钱四亿。
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没有确立具体继承人选拔标准的后果就是,人人都觉得自己有资格为那九五之尊之位拼一把,博一回。在秦朝,公子扶苏因为敢于直谏失宠于始皇之后,就使得当时的赵高等人蠢蠢欲动。但赵高仅仅作为一个宦官是没有资格继承皇位的,他只能从始皇其他的儿子中间扶持一个他自认为比较好控制的人出来,于是他胁从李斯等一起趁始皇病死沙丘之际篡改了始皇遗诏改立少子胡亥为帝,同时还矫传诏书逼迫扶苏与蒙恬自杀。这一事件行为本身说到底其实也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罢了,但是它在这里留下的恶劣影响却是很大的。
因为它给别人一种错觉就是:继承皇位的可以不是嫡子也可以不是长子,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去争夺一下帝位呢。据《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第十八》记载,当时陈胜在起义的时候说了这么一段话:“天下苦秦久矣。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死也。项燕为楚将,数有功,爱士卒,楚人怜之。或以为死,或以为亡。今诚以吾众诈自称公子扶苏、项燕,为天下唱,宜多应者。”可见,这一事就被当时的起义者加以利用的起义作为一个完美的借口,并且在秦朝以后,历代的皇帝根据自己的个人好恶而破坏这个原则的也不在少数,即使是历史上一些比较有名的皇帝也不例外,比如说汉高祖刘邦他就好几次想立如意为太子,结果在萧何,吕后等人的坚决反对下才没能成功。还有就是女皇武则天,她几次废掉太子甚至自己登基为帝,可以说皇帝制度本身由于并没有制定出具体的选择继承人的标准问题,对嫡长子需要具备哪些才能才可以继承皇位,嫡长子正常或者非正常死亡后,皇位又由谁继承有什么标准等这些具体的问题为秦朝以及后来的历朝历代的皇位争夺都埋下了隐患。
(二)郡县制度
谭其骧先生认为秦朝初年分天下为36郡,随着对边远地区的开发和郡辖范围的调整又增设了许多郡,总数可能达到48郡[6]。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等职。郡守,掌一个郡的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的节制;郡尉,辅佐郡守,负责一个郡县的军事、治安和抓捕盗贼的工作,郡监则掌管全郡的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者道。在内地设立县,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官职,不满万户的设官职。令和长作为一个县的首长,掌管全县的政务,受当地郡守的节制。县令以下设尉、丞。尉,掌管全县的军事和治安;丞,作为县令或的助手,掌全县的司法。郡、县主要的官吏都是由中央直接任免。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
其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个官职。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以“豪帅”即强有力者为之。除此之外,还有专门管理治安和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做亭,亭设置亭长。[7]亭遍布于城乡各个要地。可以看到单从制度上说,郡县制在当时还是比较科学的,每个阶层官员的职责都规划得特别清楚,而且郡县的设置打乱了原来东方六国的疆域划分,按理说对国家的统一和政治的稳定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秦人对于东方六国的土地,仍然以战胜奴虏来看。对他们指挥鞭挞,毫不加以体恤,所以群情激愤也是情有可原的。
《后汉书东夷志》:“秦并六国,其淮泗夷皆散为民户。”又南廓其势力,清定扬粤,置桂林,象郡,迁徙民众去居住开发,到了二世的时候龙川令赵佗击并桂林象郡,自立为南粤武王后被立为南粤王[8]。除了这个地方,另外的河套地区虽然秦朝全力经营,但是一旦战乱时期,这些地方的民众很多都舍弃这些地方而归,所以这些地方其实也是秦朝成绩最小的地方,对于地方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力并没有郡县制制定得那么完善使得这些地方成了一个薄弱点,一旦发生战事,北方的匈奴以及其他的少数民族一来侵袭便容易造成秦的腹背受敌,秦统一了东方六国,那么对于原六国的人民就该以自己的子民待之,至少也得尝试着拉拢吧,可事实却不是如此,统一后的秦始皇先后于公元前220年、公元前219年、公元前218年、公元前215年、公元前210年先后五次周巡天下其政治目的是为了向不安分的六国旧贵族和人民示威,以强化和维系空前庞大的秦王朝的统治[9]。在泰山封禅,刻石无时不标榜着自己的丰功伟绩,所以六国百姓对秦朝不满也是很正常的。
二、土地徭役以及户籍管理制度
在秦朝,土地制度的记载比较少,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土地私有者向政府呈报其占有土地的数额,政府以这个为依据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田租。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秦朝甚至可以说是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买卖与土地私有就已经出现,只是说在秦朝,它在全国确立了土地私有这一制度。对于当时的统治阶级来说这无疑是利于其统治的,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但是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这无疑是另一项沉重的负担。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是《秦律》的主要内容之一,《盗律》中规定严禁对私有土地进行侵犯,这明确表明了秦朝的法律是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的。同时,秦简律文也反映出了秦朝律法对农民的残酷剥削。秦简中的《田律》、《仓律》也有关于田租剥削的法令规定。至于户籍管理籍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严格限制居民的迁徙,这也就变相地限制了民众的活动范围。
秦律《汉律》中规定,每个人都必须登记记入户籍,隐瞒登记的人会被论罪然后接受惩罚。凡是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编户民”,编户民不能随意的迁徙,国家对逃脱户籍的人进行严厉惩处。《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规定:有帮助秦人出境或则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汉书·淮南厉王传》也指出:“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有法律上的规定说明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汉朝政权经常打击那些帮助脱逃户籍的王侯、官吏与豪强。
为了加强对编户民的控制,国家规定出游的人必须持有“符”。秦简《游士律》云:“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对于没有符的游士进行严厉惩罚,主要是为了防止编民脱籍流亡。这种符又称“信”或“传”,类似于我们现在所说的通行证。景帝四年(公元前 153年)关于“诸关用传出入”的规定,就是用来防备亡命之徒犯上作乱的。“符”一般是用竹简做的,上面除了记载本人的姓名、职务、籍贯、年龄之外,还记有便于识别人身份的身高、肤色等特征。
如果编民想要迁居到其他地方,必须要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而且编民迁居到新的地方后,还必须到当地占籍。所有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严格地控制户口,使人人不能脱离户籍,以便长期为国家交租税,服徭役。这样以来土地,人口就被秦朝中央政府牢牢地控制起来了.。
编民的意义对于统治者来说,无非有两点那就是缴纳赋税和服役。秦朝的徭役有多重,简单地举几个例子进行说明。秦始皇包括秦二世在位时期进行的几个大的工程建设: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在渭河以南的上林苑中开始营造朝宫,也就是阿房宫。由于工程浩大,秦始皇在位的时候只建造了一座前殿。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前殿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周驰为阁道,自殿下直抵南山,表南山之巅以为阙,为复道,自阿房渡渭,属之咸阳。”其规模之大,劳民伤财之巨,由此可以想象。工程还没有完成秦始皇便死了,秦二世胡亥先调集修建阿房宫的工匠去修建秦始皇陵,后又继续修建阿房宫,可是天不从人愿,秦王朝很快就垮台了。
有一首童谣唱道:“阿房,阿房,亡始皇!”至于至今仍存在的万里长城那更是秦朝徭役繁重的这个不争事实的体现。为了修建长城这一艰巨的工程,除军队外,犯有过失的官吏和不遵守焚书命令的人都被罚去修筑长城,被征调的民夫更是不计其数,据统计,人数至少在30万以上。在当时劳动工具及其简陋,医药卫生条件又差的条件下,军民往往伤亡极多。后世流传的孟姜女哭长城便是对这一事件血淋淋的控诉。并且当时的土地为地主阶级私有,老百姓处于依附地位,在徭役如此繁复,赋税还繁重的情况下,百姓生活不下去了自然就只能反抗了,其实自古以来百姓往往是是最温顺也最健忘的一群人,只要你能让他活得下去,他便可以扎根于自己的那块小天地里,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相反的他若活不下去了那么不在沉默中灭亡也就在沉默中爆发了。所以秦朝末年后来的农民起义都是因为广大贫苦大众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他们才揭竿而起的,怒而诛暴秦的。
三、刑罚制度
秦律是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在变法的时候曾经采用李悝的《法经》并修改法为律,颁行于秦国。秦律的篇目很多,而且自成完整的封建法制体系,不得不指出它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明显地保护封建土地私有制,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刑名多并且量刑定罪重,同时它还强调统一,打击奴隶制的残余势力,当然,在当时这点是很有进步性的,但是也应该看到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反秦势力,其中包括东方六国残余势力,还有统一前后本国的农民起义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的所以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中国古代,逃亡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压迫的一种主要方式之一。秦朝针对这种斗争方式,相应地在秦律里面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如规定:隶臣监领城旦时,臣隶一旦逃亡,其妻、子立刻被收为奴;隶臣的妾被拘禁服舂劳役的时候,如果出现逃亡哪怕事后立即自首,也要被鞭打五十,还要被拘留服役直到劳役期满。还规定捕获逃亡的百姓时,对捕亡者应赏黄金“二两”。
至于对所谓的“盗”、“贼”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内容。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单讲“盗法”的就有四十多条,而且量刑非常重。比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该“黥为城旦”。公室如果是祭祀尚未完成,祭品被盗了的话,偷盗的人最轻也要被“耐为隶臣”。甚至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尤其重视对“群盗”的惩治。如规定,与盗者“不盈五人”,其赃“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只给予流放;但如果是“五人盗”,赃只“一钱以上”,也要“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早在李悝制定《法经》时,就把《盗法》和《贼法》放在首位。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里所说的“盗贼”,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对农民的反抗斗争或农民暴动的诬称。秦律如此注重惩治“盗”、“贼”,实质上是其封建地主阶级法律属性的体现。这些法令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保护地主阶级的政治特权和经济利益。而地主,官吏犯法时,往往可以种种手段来逃避制裁,例如可以用钱赎罪免刑。法律的制定本身就不平等,再加上在实施的过程中还要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来执行,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肯定是极度让人不满的。
在秦末的农民起义中,陈胜吴广之所以起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不满于秦朝的酷刑和苛政才转而斩木为兵,揭竿而起的,所谓的官逼民反说的大抵就是这种情况。
四、军事制度
秦朝沿袭战国时的郡县征兵制。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载的情况看,男子十七岁“傅籍”,以后根据战争需要,随时可征集入伍,到六十岁才能免役。客观来讲,在当时情况下的秦朝兵源还是很可观的。并且秦时还经常谪发罪犯或者徒隶等为兵,称为“谪戍”。在秦朝军队置于皇帝的严格控制之下,虽然负责全国军事行政的官吏是太尉,但比较特殊的是秦朝的太尉为虚设之职。
秦朝的军队分三个部分,京师兵、郡县兵、边防兵。京师兵,由于任务不同,分成三个系统:一部分是由郎中令管辖的侍卫官,包括因为贝(钱财)选、荫任、军功特拜而产生的传中、中郎等,这些人有俸禄,主要负责殿内的值勤,一部分是卫尉管辖的皇宫警卫兵,由郡尉县管辖,平时训练,并兼管理地方安全,战争的时侯奉调出征,因所处地的地理环境的不同,又分为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三类。大体上来讲北方、西北方多骑士,山丘陵地带多材官,江淮及沿海多楼船士。有的郡既有材官,又有骑士。
秦代的骑兵,已经配备有齐全的鞍鞯,但并没有产生马蹬,骑士骑在马上的时候两脚悬空,没有着力点,很不利于马上格斗。再加上当时没有适合在马上进行斩劈的后背长刀,而一般的击刺性兵器在对敌的时侯杀伤力既小又非常不便,剑在砍杀时又容易折断,所以当时秦朝的骑兵只装备有适合远距离作战的弓箭,这就使得骑兵的整体优势的发挥受到严重限制,再加上,秦朝的官吏基本都是以军功爵位任职,这在一切为了战争的战国年代里,矛盾还不显著,积极的一面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从这里我们应该也可以看到其消极的一面那就是秦朝的官吏大多数是从残酷的战争环境和军法治理中成长的,这就导致他们视杀人为常事。如:长平之战。白起坑杀了赵国的降将据说是四十万人,而那些欺凌人民的事情更是比比皆是。所以说在军事制度方面的这些缺失对于秦朝的灭亡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作为紧随秦之后建立的汉朝,秦的灭亡对其立国建制有着很大的影响。 西汉建立后,承袭秦制,虽然有一定的改动,但是在汉武帝之前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没能突破秦代的制度模式。因此也便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在汉朝初年,刘邦率军进入咸阳,采纳了谋士张良等的建议退军灞上,同时封闭秦朝的珍宝府库,并与当地父老“约法三章”,宣布废除秦朝的苛法。后来又令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除去了秦律中夷三族和连坐法,合为《九章律》。总体来说汉朝的统治者借鉴秦朝暴政亡国的教训,主要采用各种休养生息的政策,如组织军队复员,同时召民归田,并释放奴婢,让他们从事生产。还对商人进行打击,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汉武帝时期,出现了与以三公为主的“外朝”互相牵制的“内朝”,皇权因此进一步得以集中。
汉朝建立后,在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楚汉战争中,刘邦为壮大自己的力量,分封了一些“异姓王”,后来由于他们力量过大,威胁到了中央集权,刘邦进行翦除,在诛灭了“异姓王”之后,又陆续分封自己的子侄等为王,称为“同姓王”总共封了楚、齐、梁、赵、燕、代、吴、淮南、淮阴等九国。当时的九个诸侯王的封地包括了原来东方六国的领土,只留下原秦国的旧土十五郡由中央直辖,并仍划分为郡、县两级。这个时候虽然和秦朝的郡县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很明显,这个时候对地域的区分,和对本地民众的认同比秦朝的时候都高得多。汉代的监察制度与秦朝一脉相承的,有改革和发展。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他在秦朝官僚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央继续实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制官僚体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袭秦制。在地方,汉武帝时期,废除了监郡御史,并在公元前106年设立十三部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地方。十三部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由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在地方设有固定治所。十三部刺史的设置,表明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地方监察制度已趋于基本形成。
在用人和选官方面,汉初沿袭秦制,主要以军功为主,同时为了弥补军功官吏多武少文的缺陷,刘邦也多次下达求贤令,想方设法笼络知识分子,充实各级官吏队伍。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汉朝开创了中央集权帝国发展的新局面。西汉时,中原和西域各族、西南少数民族的关系都得到加强秦朝采取法家思想,焚书坑儒;西汉则吸取法家、道家的合理成分,后又改造和发挥儒家学说,强调天人合一,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
总之,秦朝虽然由于在皇帝制度的确立当中,主要目的是为了称成功,传后世,而且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皇位继承人的选拔标准,再加上徭役繁重,土地制度明显保护封建土地私有,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刑罚还特别严酷,军事制度上也有很多不恰当引起秦朝二世而亡在历史长河中没能存在多久,但是作为我国古代第一个高度统一的封建王朝,它建立的许多制度,甚至是其灭亡的各种原因都为其后的王朝甚至是我们今天都有着很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转载自学史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