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停战协定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简称《朝鲜停战协定》,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板门店签订。同日生效。
签订背景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27日,美国正式参战。至8月中旬,朝鲜人民军将韩美联军驱至釜山一隅,攻占了韩国90%的土地。9月15日,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军在仁川登陆,开始大举北犯。与此同时,美国飞机多次轰炸和扫射中国东北边境(美国空军归咎于误炸),严重威胁中国的安全,中国人民志愿军应朝鲜请求于10月25日赴朝,与朝鲜人民军并肩作战把敌军从鸭绿江边逐回三八线附近,1951年7月10日美国政府同意举行停战谈判,并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停战协定上签字。1953年在三八线基础上调整南北军事分界线,习惯上仍称其为三八线。
签订过程
1953年7月26日,历时两年之久的朝鲜停战谈判完全达成协议;1953年7月27日,朝鲜停战协定签字仪式在开城板门店举行。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由双方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先行签字。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和“联合国军”方面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在板门店正式签署停战协定。“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于汶山在停战协定上正式签字,金日成元帅于平壤在停战协定上正式签字;
1953年7月28日彭德怀司令员于开城在停战规定上正式签字。金日成元帅、彭德怀司令员向朝中部队发布停战命令:“自1953年7月27日22时起即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二小时起,全线完全停火。
主要内容
一、确定一条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2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
二、敌对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在停战协定签字后12小时起完全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协定生效后72小时内,自非军事区撤出一切军事力量、供应和装备;协定生效后10天内,自对方在朝鲜的后方与沿海岛屿及海面撤除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双方各指派5名高级军官组成"军事停战委员会",以监督本协定的实施及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协定的事件;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和瑞士四国各派1名高级军官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后方口岸与非军事区实施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
三、在停战协定生效后60天内,各方应将其收容下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前所属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从其军事控制与收容下释放出来统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印度各指派委员1名,印度代表担任主席和执行人);双方成立"战俘遣返委员会"、"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和"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分别负责协调双方有关遣返战俘的一切规定及有关平民返乡的具体计划。
四、向双方有关政府建议,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在协定签字并生效后3个月内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
历史意义
《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历时三年多的朝鲜战争以中朝人民的胜利和美国的失败而告结束。是朝中两国人民和全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胜利。它鼓舞了全世界爱好和平和被压迫人民反抗侵略,争取自由独立的斗争意志,打乱了美国称霸世界的侵略计划。但这并不意味着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
停战协定明确规定召开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由于美方的阻挠和破坏,这一会议未能如期召开。1953年10月1日,美国与韩国签订《美韩共同防御条约》,继续在韩国保留美国驻军。1954年4月在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和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而召开的日内瓦会议上,由于美国缺乏诚意,未能就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达成协议。经朝中两国政府协商同意,中国人民志愿军于1958年底全部撤离朝鲜。这一行动表明了中朝方面执行停战协定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诚意。